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變賣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 郭淑敏 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 律師被告 周鴻志
周啓昌 上列當事人間變賣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伍萬元(計算式如下:187,500×180×1/3=11,2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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