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劉青霖 即 劉智維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倍捷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