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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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八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東炫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三月十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古金男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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