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04號上訴人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 律師以上上訴人與丁○○、戊○○、台北縣私立中華高級中學、丙○○及己○○間因97年度訴字第140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肆仟壹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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