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南投縣國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肆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三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壹佰零陸元││├────────┼─────────────┼──────────────┤│第一審送達費│參佰肆拾壹元││├────────┼─────────────┼──────────────┤│合計│貳萬玖仟肆佰肆拾柒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