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О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六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大麻壹小包(淨重0點四二公克,包裝重0點二八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二八九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五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毒品大麻一小包(淨重0點四二公克,包裝重0點二八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單獨請求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大麻一小包(淨重0點四二公克,包裝重0點二八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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