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6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吳國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