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9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赫登傢俱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紹夫 相對人即債務人道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