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宗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宗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宗賢因妨害名譽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因犯妨害名譽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罪,各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所犯除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未逾有期徒刑6個月外,其餘各編號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均逾有期徒刑6個月而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規定,本件本院所定之應執行刑即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之原確定判決關於易科罰金之宣告亦失其效力,附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劉方慈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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