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3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3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359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裁決書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原處分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甲○○不罰。
其餘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KBQ-138號重型機車,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時、地,有因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違規,經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舉發單位分別掣單舉發。受處分人均未於期限內到案申訴,原處分機關遂分別以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裁決內容,逾期則續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裁處,並無違誤等語。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不明不白接到無照駕駛罰單,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訂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前段、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20日之期間乃法定不變期間,如遲誤該期間,法院自應以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式,且屬無從補正,裁定駁回之。次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行政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為寄存送達者,如確已完成文書寄存於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構,並製作送達通知單2份,1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時,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
四、關於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處分部分:
㈠、本件受處分人於如附表編號1至3、9所示時、地,騎乘如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機車,因有如附表編號1至3、9之違規,為警當場舉發,其上均有受處分人於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簽名等情,有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臺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4紙在卷可憑。又受處分人經員警舉發後,未於通知單上指定之到案期限到案或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即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日期製作如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裁決書,並於如附表編號1至3、9所示日期及方式,送達予受處分人等情,有卷附之裁決書4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送達證書3紙及中華民國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紙在卷可憑。
㈡、而查,受處分人於85年8月20日至96年3月25日期間,係設籍於「臺中市○區○○路○○○號5樓」,並於96年3月27日將戶籍遷移至「臺中市○區○○路○○○號6樓」迄今等情,有受處分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再查,原處分機關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3、9號所示之裁決書,分別委由郵政機關送達至受處分人受送達當時之各該戶籍地址,其中於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裁決書送達時,因均未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即於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送達日期,將該裁決書分別寄存在送達地之臺中健行路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內,以為送達;另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裁決書送達日期,因不獲會晤受處分人本人,而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受處分人之母親 高淑雲 收受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裁決書4紙、送達證書回證3紙及中華民國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紙在卷可稽,足徵上開4件裁決書確已於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裁決書送達日期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是受處分人倘對原處分機關上開裁決書不服,自應於收受各該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而受處分人遲至99年9月21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有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狀上所蓋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總收文章在卷可憑,則受處分人關於如附表編號1至3、9之聲明異議,顯均已逾上開20日之法定異議期間,且無從命其補正,自應均予以駁回。
五、關於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處分部分:
㈠、本件受處分人於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時、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因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違規,為警當場舉發,其上均有受處分人於舉發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簽名等情,有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臺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5紙在卷可憑。因受處分人於為警舉發後,未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到案日期到案或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即分別於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日期製作裁決書,並於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日期及寄存送達方式,送達予受處分人等情,並有卷附之裁決書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送達證書各5紙在卷可憑。
㈡、而查,受處分人業於96年3月27日,將其戶籍地遷至「臺中市○區○○路○○○號6樓」乙節,已如前述。又原處分機關將本件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裁決書,委由郵政機關送達至「臺中市○區○○路○○○號5樓」予受處分人,因均未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即於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送達日期,將該裁決書寄存在送達地之臺中健行路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內,以為送達等事實,亦有原處分機關上開裁決書暨送達證書回證各5紙在卷可稽。然而,上開如附表編號4至8之裁決書寄存送達之時,受處分人既已遷移至「臺中市○區○○路○○○號6樓」居住,而原處分機關卻仍向受處分人之舊址即「臺中市○區○○路○○○號5樓」為送達,其送達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當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準此,上開各裁決書既未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自無從起算法定聲明異議時間,尚難認受處分人此部分聲明異議係屬逾期,受處分人就此部分聲明異議,程序上自屬合法,本院應予受理。
㈢、再按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94年2月5日公布、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觀諸該條立法理由略以:「本條係有關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規定。按行政罰裁處權之行使與否,不宜懸之過久,而使處罰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人民權益,惟亦不宜過短,以免對社會秩序之維護有所影響」等語,可知公路監理主管機關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其是否行使裁罰權,實不宜久懸不決,而使處罰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致影響人民權益。準此,足悉時效制度之功能,實為求法秩序之早日確定所必要,自不容行政機關作出違背此一法秩序安定原則之舉措。另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罰法第1條定有明文。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記違規點數等處罰,具有行政罰之性質,然關於處罰時效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未設有相關規定,則現今交通裁決機關依法所為之處罰裁決,其裁處權時效即應適用上開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㈣、查,本件受處分人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違規行為,係分別發生於00年0月00日、96年2月3日、96年2月3日、96年1月31日、96年1月8日,有各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示違規日期可按,而原處分機關對受處分人上開違規行為裁罰之裁決書既均未合法送達,致不生裁罰之效力,又原處分機關對於受處分人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之裁處權時效期間,均應分別自96年2月12日、96年2月3日、96年2月3日、96年1月31日、96年1月8日起計算3年,而分別於99年2月11日、99年2月2日、99年1月30日、99年1月7日即告屆滿,則原處分機關之裁處權即因罹於時效而消滅,不得再就受處分人上揭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違規事實裁罰,應由本院將如附表編號4至8之原處分撤銷,並逕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編│舉發單位│違規時間(民國)│違規事實│裁決書裁決日期│裁罰主文(新臺幣││││││及字號│)││號├──────┼─────────┼──────────┼───────┤│││舉發違規單號│違規地點│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裁決書送達時間││││││通管理處罰條例)│、方法│││││││││├─┼──────┼─────────┼──────────┼───────┼────────┤│1│臺中市警察局│96年4月29日8時0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96年8月16日│11,400元│││第五分局││號輕型機車:│裁監稽違字第裁││││││1.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61-GD0000000號││││││2.無照駕駛(禁駛)││││├──────┼─────────┼──────────┼───────┤│││中市警交字第│臺中市○○路與文心│1.第48條第1項第2款│96年8月17日││││GD0000000號│路口│2.第21條第1項第1款│由同居人即母親│││││││高淑雲收受││├─┼──────┼─────────┼──────────┼───────┼────────┤│2│臺中市警察局│96年4月8日10時40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96年7月27日│96,00元│││第二分局││號輕型機車:│裁監稽違字第裁││││││無照駕駛(禁駛)│61-GD0000000號││││││││││├──────┼─────────┼──────────┼───────┤│││中市警交字第│臺中市○○街與梅亭│第21條第1項第1款│96年8月1日寄存││││GD0000000號│街口││送達臺中健行路│││││││郵局││├─┼──────┼─────────┼──────────┼───────┼────────┤│3│臺中市警察局│96年3月21日10時30│騎乘車牌號碼000-000│96年7月18日│10,100元││││分│號輕型機車:│裁監稽違字第裁││││││1.無照駕駛(禁駛)│61-GC0000000號││││││2.未戴安全帽(駕駛人│││││││)││││├──────┼─────────┼──────────┼───────┤│││中市警交字第│臺中市○○路與美德│1.第21條第1項第1款│96年7月23日寄││││GC0000000號│街口│2.第31條第6項│存台中健行路郵│││││││局││├─┼──────┼─────────┼──────────┼───────┼────────┤│4│臺中市警察局│96年2月12日15時02│騎乘車牌號碼000-000│96年6月22日│9,600元│││第二分局│分│號輕型機車:│裁監稽違字第裁││││││無照駕駛(禁駛)│61-GD0000000號│││││││號│││├──────┼─────────┼──────────┼───────┤│││中市警交字第│臺中市○○○路與永│第21條第1項第1款│96年6月26日寄││││GD0000000號│興街口││存臺中健行路郵│││││││局││├─┼──────┼─────────┼──────────┼───────┼────────┤│5│臺中市警察局│96年2月3日23時23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96年6月7日│4,500元,並記違│││第二分局││號輕型機車:│裁監稽違字第裁│規點數3點│││││闖紅燈(直行進化北路│61-GC0000000號││││││)││││├──────┼─────────┼──────────┼───────┤│││中市警交字第│臺中市○○○路與大│第53條第1項、第63條│96年6月13日寄││││GC0000000號│德街口││存臺中健行路郵│││││││局││├─┼──────┼─────────┼──────────┼───────┼────────┤│6│臺中市警察局│96年2月3日23時20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96年6月7日│9,600元│││第二分局││號輕型機車:│裁監稽違字第裁││││││無照駕駛(禁駛)│61-GC0000000號│││├──────┼─────────┼──────────┼───────┤│││中市警交字第│臺中市○○○路與大│第21條第1項第1款│96年6月13日寄││││GC0000000號│德街口││存臺中健行路郵│││││││局││├─┼──────┼─────────┼──────────┼───────┼────────┤│7│臺中市警察局│96年1月31日17時1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96年5月22日│9,600元│││第一分局││號輕型機車:│裁監違字第裁││││││無照駕駛(禁駛)│61-GD0000000號│││├──────┼─────────┼──────────┼───────┤│││中市警交字第│臺中市○○街│第21條第1項第1款│96年5月25日寄││││GD0000000號│││存臺中健行路郵│││││││局││├─┼──────┼─────────┼──────────┼───────┼────────┤│8│臺中警察局第│96年1月8日13時30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96年5月4日│9,600元│││三分局││號輕型機車:│裁監稽違字第裁││││││無照駕駛(禁駛)│61-GD0000000號│││├──────┼─────────┼──────────┼───────┤│││中市警交字第│臺中市○○路○○○號│第21條第1項第1款│96年5月9日寄存││││GD0000000號│前││臺中健行路郵局│││││││││├─┼──────┼─────────┼──────────┼───────┼────────┤│9│臺中市警察局│94年4月19日3時30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94年7月21日│原裁處96,00元,│││第二分局││號重型機車:│裁監稽違字第裁│因逾期未繳納,加│││││無照駕駛(禁駛)│61-GC0000000號│倍罰鍰19,200元││├──────┼─────────┼──────────┼───────┤│││中市警交字第│臺中市○○路○○○巷│第21條第1項第1款│94年7月22日母││││GC0000000號│內││親高淑雲代為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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