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72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亞克
蔡宗哲 被告 賴宜蓁
賴蒼松 賴蒼榮 黃舒蔓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得麟 被告 黃雯歆
黃仁美 蕭 賴碧端 李玉珠 賴柏文 賴碧俐 賴碧鈴 潘賴碧深 賴滄浪 賴滄雄 游禎翹 游淑滿 游淑芬 游淑莉 游淑屏 游淑英 游祥華 蕭賴綉瓊 蔡 賴綉美 賴詹巧 張碧 賴冠宏 賴宛萱 江榮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