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原告 廖春錦皇廷煨湯餐廳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 律師
陳致睿 律師 徐嘉翊 律師被告 潘仁順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7樓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事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邰婉玲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頻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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