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376號聲請人 沈怡良 (即 沈陳妙吟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缺被繼承人沈陳妙吟配偶姓名)。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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