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822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陳文正法官莊書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8年度除字第8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GX0000000-0││1│11││├──┼───────────────┼──────────────┼────┼───┼────┼───┤│00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GX0000000-0││1│18││├──┼───────────────┼──────────────┼────┼───┼────┼───┤│00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GX0000000-0││1│14││├──┼───────────────┼──────────────┼────┼───┼────┼───┤│00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GX0000000-0││1│15││├──┼───────────────┼──────────────┼────┼───┼────┼───┤│005│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GX0000000-0││1│8││├──┼───────────────┼──────────────┼────┼───┼────┼───┤│006│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1││├──┼───────────────┼──────────────┼────┼───┼────┼───┤│007│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