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虎小字第32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伍萬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