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移調字第201號清償借款給付管理費事
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上午10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
簡易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原告訴代 陳佩伶 到
被 告 甲○○ 到
調解委員 顏明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代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捌萬零陸佰陸拾伍元整,
及其中柒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