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虎小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中肆萬柒仟
肆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