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05號原告戊○○○
己○○癸○○丁○○丙○○乙○○壬○○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 律師原告庚○○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壬○○為原告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辛○○前於本院民國99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同年月31日宣示判決前之同月20日死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應由其繼承人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原告辛○○之繼承人壬○○已檢附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據上述民事訴訟法規定,繼承人壬○○應即與其餘原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怡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