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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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1號聲請人 沈應琛 送達代收人 林芳榮 律師相對人 陳彩梅
陳彩鶴 陳奇星 陳奇福 陳林綢 陳鴻鈞 陳鴻熙 陳慧瑛 陳慧珍 陳慧琳 陳鴻銘 黃國豐 黃鴻略 黃美珍 黃美香黃秀冠 黃保權 黃士劍張玉梅 陳小玄 陳寶林 陳逢嬌 陳昭聰 陳麗紅 黃惠敏 黃柏森 黃惠芬 黃會媄 黃凱翔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素霞 相對人 黃順安
黃慧娟 黃建榮 黃慧純 黃建得 陳玉珍 陳玉娟 劉玉珠 陳嘉丞 陳佩雯 陳靜怡 陳豐基 陳國陳國栓 陳光雄 陳威宇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素媄 相對人 陳侯玉娌
沈伊仁 沈元鈞 陳仁賢 陳天書 吳儀賢 陳俊吉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06年訴字第532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判決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訟訴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53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負擔如附表所示,此業經調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三、聲請人共支付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79,570元,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地政規費、戶政規費等收據可參,並經調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是該訴訟費用79,570元,應由該事件被告依106年度訴字53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負擔,其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3項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蔡沛圻┌──┬─────┬───────┬──────────┬───────────┐│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1│沈應琛│1/5│1/5││├──┼─────┼───────┼──────────┼───────────┤│2│陳彩梅│ 公同 共有3/20│連帶負擔3/20│連帶給付11,936元│││楊陳彩鶴│(被繼承人 陳文 │││││陳奇星│)│││││陳奇福││││││陳林綢││││││陳鴻鈞││││││陳鴻熙││││││陳慧瑛││││││陳慧珍││││││陳慧琳││││││陳鴻銘││││││黃國豐││││││黃鴻略││││││黃美珍││││││黃美香││││││胡黃秀冠││││││黃保權││││││黃士劍││││││陳張玉梅││││││陳小玄││││││陳寶林││││││陳逢嬌││││││陳昭聰││││││陳麗紅││││││黃惠敏││││││黃柏森││││││黃惠芬││││││黃凱翔││││││黃順安││││││黃慧娟││││││黃建榮││││││黃慧純││││││黃建得││││├──┼─────┼───────┼──────────┼───────────┤│3│陳豐基│2730/73760│2730/73760│2,945元│├──┼─────┼───────┼──────────┼───────────┤│4│陳玉珍│公同共有│連帶負擔910/73760│連帶給付982元│││陳玉娟│910/73760││││││(被繼承人 陳景 ││││││豐)│││├──┼─────┼───────┼──────────┼───────────┤│5│ 陳國財 │3/120│3/120│1,989元│├──┼─────┼───────┼──────────┼───────────┤│6│陳國栓│3/120│3/120│1,989元│├──┼─────┼───────┼──────────┼───────────┤│7│陳威宇│3/120│3/120│1,989元│├──┼─────┼───────┼──────────┼───────────┤│8│陳佩雯│公同共有3/80│連帶負擔3/80│連帶給付982元│││陳靜怡│(被繼承人陳國││││││豪)│││├──┼─────┼───────┼──────────┼───────────┤│9│陳光雄│3/80│3/80│2,984元│├──┼─────┼───────┼──────────┼───────────┤│10│劉玉珠│455/73760│455/73760│491元│├──┼─────┼───────┼──────────┼───────────┤│11│陳嘉丞│455/73760│455/73760│491元│├──┼─────┼───────┼──────────┼───────────┤│12│陳侯玉娌│5399/73760│5399/73760│5,824元│├──┼─────┼───────┼──────────┼───────────┤│13│沈伊仁│1/10│1/10│7,957元│├──┼─────┼───────┼──────────┼───────────┤│14│沈元鈞│1/10│1/10│7,957元│├──┼─────┼───────┼──────────┼───────────┤│15│陳仁賢│548/73760│548/73760│591元│├──┼─────┼───────┼──────────┼───────────┤│16│陳天書│2302/73760│2302/73760│2,483元│├──┼─────┼───────┼──────────┼───────────┤│17│吳儀賢│910/73760│910/73760│982元│├──┼─────┼───────┼──────────┼───────────┤│18│陳俊吉│3020/73760│3020/73760│3,258元│├──┼─────┼───────┼──────────┼───────────┤│19│陳俊宇│5399/73760│5399/73760│5,8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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