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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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1號聲請人 沈應琛 送達代收人 林芳榮 律師相對人 陳彩梅
楊 陳彩鶴 陳奇星 陳奇福 陳林綢 陳鴻鈞 陳鴻熙 陳慧瑛 陳慧珍 陳慧琳 陳鴻銘 黃國豐 黃鴻略 黃美珍 黃美香 胡 黃秀冠 黃保權 黃士劍 陳 張玉梅 陳小玄 陳寶林 陳逢嬌 陳昭聰 陳麗紅 黃惠敏 黃柏森 黃惠芬 黃會媄 黃凱翔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素霞 相對人 黃順安
黃慧娟 黃建榮 黃慧純 黃建得 陳玉珍 陳玉娟 劉玉珠 陳嘉丞 陳佩雯 陳靜怡 陳豐基 陳國 財 陳國栓 陳光雄 陳威宇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素媄 相對人 陳侯玉娌
沈伊仁 沈元鈞 陳仁賢 陳天書 吳儀賢 陳俊吉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06年訴字第532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判決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訟訴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53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負擔如附表所示,此業經調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三、聲請人共支付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79,570元,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地政規費、戶政規費等收據可參,並經調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是該訴訟費用79,570元,應由該事件被告依106年度訴字53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負擔,其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3項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蔡沛圻┌──┬─────┬───────┬──────────┬───────────┐│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1│沈應琛│1/5│1/5││├──┼─────┼───────┼──────────┼───────────┤│2│陳彩梅│ 公同 共有3/20│連帶負擔3/20│連帶給付11,936元│││楊陳彩鶴│(被繼承人 陳文 │││││陳奇星│)│││││陳奇福││││││陳林綢││││││陳鴻鈞││││││陳鴻熙││││││陳慧瑛││││││陳慧珍││││││陳慧琳││││││陳鴻銘││││││黃國豐││││││黃鴻略││││││黃美珍││││││黃美香││││││胡黃秀冠││││││黃保權││││││黃士劍││││││陳張玉梅││││││陳小玄││││││陳寶林││││││陳逢嬌││││││陳昭聰││││││陳麗紅││││││黃惠敏││││││黃柏森││││││黃惠芬││││││黃凱翔││││││黃順安││││││黃慧娟││││││黃建榮││││││黃慧純││││││黃建得││││├──┼─────┼───────┼──────────┼───────────┤│3│陳豐基│2730/73760│2730/73760│2,945元│├──┼─────┼───────┼──────────┼───────────┤│4│陳玉珍│公同共有│連帶負擔910/73760│連帶給付982元│││陳玉娟│910/73760││││││(被繼承人 陳景 ││││││豐)│││├──┼─────┼───────┼──────────┼───────────┤│5│ 陳國財 │3/120│3/120│1,989元│├──┼─────┼───────┼──────────┼───────────┤│6│陳國栓│3/120│3/120│1,989元│├──┼─────┼───────┼──────────┼───────────┤│7│陳威宇│3/120│3/120│1,989元│├──┼─────┼───────┼──────────┼───────────┤│8│陳佩雯│公同共有3/80│連帶負擔3/80│連帶給付982元│││陳靜怡│(被繼承人陳國││││││豪)│││├──┼─────┼───────┼──────────┼───────────┤│9│陳光雄│3/80│3/80│2,984元│├──┼─────┼───────┼──────────┼───────────┤│10│劉玉珠│455/73760│455/73760│491元│├──┼─────┼───────┼──────────┼───────────┤│11│陳嘉丞│455/73760│455/73760│491元│├──┼─────┼───────┼──────────┼───────────┤│12│陳侯玉娌│5399/73760│5399/73760│5,824元│├──┼─────┼───────┼──────────┼───────────┤│13│沈伊仁│1/10│1/10│7,957元│├──┼─────┼───────┼──────────┼───────────┤│14│沈元鈞│1/10│1/10│7,957元│├──┼─────┼───────┼──────────┼───────────┤│15│陳仁賢│548/73760│548/73760│591元│├──┼─────┼───────┼──────────┼───────────┤│16│陳天書│2302/73760│2302/73760│2,483元│├──┼─────┼───────┼──────────┼───────────┤│17│吳儀賢│910/73760│910/73760│982元│├──┼─────┼───────┼──────────┼───────────┤│18│陳俊吉│3020/73760│3020/73760│3,258元│├──┼─────┼───────┼──────────┼───────────┤│19│陳俊宇│5399/73760│5399/73760│5,8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