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88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姚陵陵 債務人 王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五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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