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賠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八年月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月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