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孝清
簡坤圻高榮鏵何榮輝張順明黃明泉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主文欄第二項應補充:「扣案象棋壹副、骰子叁顆、賭資新台幣拾伍萬叁仟陸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定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漏未就本裁定主文所示物品宣告沒收,依據判決所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可知原判決已就此部分一併裁判,但漏未宣告沒收,特此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燁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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