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陳有廷 梁懷德 被告 賴亞伯 即 賴青山
高鈺 媛洪 賴香妹 賴香玉 賴聖文 賴青龍 賴蘭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所為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表一編號5土地坐落欄關於「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一編號5土地坐落欄地號記載為「0000-0000」,然經核閱卷內證據,認應為「0000-0000」方為正確,而有顯然錯誤,故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陸怡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