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69號原告 林世崇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輝宏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6日(本院收文日)具狀對被告所開立之裁決表示不服,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原告繳納,核有程序上之欠缺,逾期未補繳即依上開說明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二、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宜伶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