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8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金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1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金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金賢因犯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柯于婷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圖利聚眾賭博│圖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2年1月29日起至10│100年12月底某日起至││││2年1月31日止│101年1月13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速偵│嘉義地檢102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115號│偵字第36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300號│102年度嘉簡字第5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6日│102年4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300號│102年度嘉簡字第530號│││判決││││││├────┼──────────┼──────────┼──────────┤││判決│102年3月28日│102年5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