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636號債權人 曾瑞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前段及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茵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金額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債權人雖於同年月26日具狀,惟仍未明確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金額計算方式,亦未提出請求之證據資料,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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