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丁奕彤丁彥榕 代理人 王芊智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租迪 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 盧再居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為保單解約金及存款合計新台幣(下同)104,170元。就保單解約金及存款部分,本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在案,有107年7月11日雄院和106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61號函、送達證書、聲請人 陳報狀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表、本院分配表等在卷可稽等附卷可憑,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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