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78號聲請人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代理人 張齡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1紙,因於民國
106年12月1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本票,經本院於107年1月24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7年1月30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同年2月13日將之刊登於臺灣時報,嗣於107年
6月19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該本票,亦無人提出本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台灣新生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7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楨珍┌──────────────────────────────────┐│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1│ 楊信煌 │楊信煌│387,000元│85年12月3日│89年12月25日│0000000│││ 王韻梅 │王韻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