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83號原告 陳三泰
吳宗樺 陳學文 程建華 陳翊芳 李沛緹 鄧筱涵 吳馨齡 楊宗諭 蕭宏原 吳鎮宇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黎亞倫 被告耘昇平有限公司1兼法定代理人 羅敬平 被告 許博欽
呂理聖 黃莉筑 費霞 朱少敏 張俊輝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耘昇平有限公司、羅敬平、許博欽、呂理聖、黃莉筑、費霞、朱少敏、張俊輝因刑事被告羅敬平、許博欽、呂理聖、黃莉筑、費霞、朱少敏、張俊輝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陳三泰、吳宗樺、陳學文、程建華、陳翊芳、李沛緹、鄧筱涵、吳馨齡、楊宗諭、蕭宏原、吳鎮宇、黎亞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力旗
法官陳思帆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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