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85號
原   告  張曉潔
被   告  方坤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轉帳錯誤,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
利等語。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屏東縣,有其之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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