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25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蔣文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參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蔣文忠於民國86年8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4
8萬元整,到期日為106年8月11日,利率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7.4%+0.425%計為年利率7.825%,嗣後隨本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期限20年,目前利率4.22%,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到期並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