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5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建台 上列聲請人與龍泉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服務維修之部分費用新臺幣190,913元已由明台產物保險公司給付,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該款項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