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附民原告 王新堡 法定代理人 翁惠寬 法定代理人 王致添 附民被告 鍾於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0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林鈴淑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