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05號原告藍彰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紐恩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廠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5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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