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3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育瑋選任辯護人陳明欽律師
蔡秉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育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許育瑋前因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2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1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愷他命(Ketamine)、 芬納西泮 (Phenazepam)、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明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104年2月20日20時許,在臺北市○○○路金碧輝煌酒店,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1袋(毛重93.6510公克,淨重92.3980公克,驗餘淨重92.2118公克,純度約85.4%,純質淨重78.9079公克)、含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分之橘色圓形錠劑15粒(淨重3.0230公克,驗餘淨重2.7646公克),及含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成分之白色圓形錠劑1粒(淨重0.2030公克,驗餘淨重0.0547公克)後持有之。嗣經其姊姊 許慧儀 報案通知警方,而為警於104年3月3日10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本案所據以認定被告許育瑋犯罪事實之證據,其中屬傳聞證據部分,因被告及公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於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視為同意上開證據具備證據能力,本院認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是該傳聞證據均具備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檢事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可證。又被告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品,經分別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其中如附表編號三所示物品確檢出愷他命成分(毛重93.6510公克,淨重92.3980公克,純度85.4%,純質淨重
78.9079公克,驗餘淨重92.2118公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物品確含芬納西泮成分(淨重3.0230公克,驗餘淨重2.7646公克),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物品確檢出氟硝西泮成分(淨重
0.2030公克,驗餘淨重0.0547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3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證(見偵查卷第56頁至第57頁);足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按愷他命、芬納西泮及氟硝西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3款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被告持有純質淨重78.9079公克以上之愷他命、淨重3.0230公克之芬納西泮及淨重
0.2030公克之氟硝西泮,合計已達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非微,助長毒品流通,影響社會
秩序,所為實屬非是,惟考量終究及時為警查獲,未造成其他毒害之蔓延,兼衡被告固於101年間因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2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1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於101年12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107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惟被告前次持有第三級毒品之驗前純質總淨重為188.04公克,此參上開判決內容即明,是與被告於本案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數量相較,足見被告前次持有之毒品數量較多,對社會、個人之傷害亦較大;暨被告因先天發育不良,下肢障礙,有被告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4頁),被告並於104年3月18日因藥物濫用等症狀而經衛生局轉介,至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身心醫學科就診,經該院安排自104年4月1日起至同年5月5日起住院治療,且其自104年6月17日即由財團法人基督教晨曦會安置於高雄大寮戒癮輔導村進行戒治至今,決心藉助宗教力量戒除毒癮,有該會證明書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8頁),及被告的姊姊向警方報案後,被告配合警方搜索並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㈣末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
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再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4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編號
一、二、三所示之物品,係被告犯本案之罪而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依上述說明,為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沒收。至因鑑驗所需取樣之部分,業已鑑析用罄,毋庸為沒收之諭知。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品,有防止毒品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用,並便於分裝、攜帶毒品,為被告所有,業據其供陳在卷,係被告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芳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李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一│橘色圓形錠劑│15粒(驗餘淨重2.7646公克)│檢出芬納西泮成分│├──┼─────────┼─────────────┼────────┤│二│白色圓形錠劑│1粒(驗餘淨重0.0547公克)│檢出氟硝西泮成分│├──┼─────────┼─────────────┼────────┤│三│白色結晶│1袋(驗餘淨重92.2118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78.9079公克)││├──┼─────────┼─────────────┼────────┤│四│包裝上開白色結晶之│1個││││空包裝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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