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4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故買贓│有期徒刑3│98.6.20│本院98年度│98.12.29│本院98年度│99.1.25│編號2、3曾│││物│月,如易科││審簡字第││審簡字第││定應執行有││││罰金,以新││6863號││6863號││期徒刑9月││││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竊盜│有期徒刑│98.6.23│本院98年度│98.12.11│本院98年度│99.1.11│││││3月。││訴字第1456││訴字第1456││││││││號││號│││├─┼───┼─────┼────┼─────┼────┼─────┼────┤││3│搶奪│有期徒刑│98.5.24│本院98年度│98.12.11│本院98年度│99.1.11│││││8月。││訴字第1456││訴字第1456││││││││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