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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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3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9弄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1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依借款約定書所定借款金額內之借款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所墊付之擔保物保險費及其他墊款、實行抵押權費用以及任何應付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11月17日起至134年11月16日止計4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亦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⑴94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借貸房屋貸款2,160,000元,借款期間20年(自94年11月22日起至114年11月21日止),並約定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率自撥款日起3個月期間,按聲請人銀行於撥款日牌告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百分之0.66機動計算,自撥款日後滿3個月至借款期滿,按聲請人銀行當時牌告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百分之1.96機動計算,並隨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變動,如其違約或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逾期之日起按抵押借款約定書所載公式支付違約金及遲延利息;⑵94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借貸個人信用貸款1,280,000元,借款期間7年,並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聲請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百分之3.96計算,並隨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變動,相對人如違約或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逾期之日起按信用貸款約定書所載公式支付違約金及遲延利息。詎相對人自95年10月22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尚欠⑴房屋貸款本金2,091,494元、⑵個人信用貸款本金1,149,521元,以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按上開約定,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本票暨滙豐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以上均影本)各1份、交易明細表2紙、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2月5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