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六、八、十、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四、六、八、十、所載,又附表編號一、三、四、六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二、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壹月;另附表編號八、
十、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七、九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之時間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42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此部分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依修正前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較有利於行為人。
三、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六、八、十、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一、三、四、六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二、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以及附表編號八、十、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
七、九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一、三、四、八、所示之罪,其減刑部分不得抗告。
其餘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賭博│││施用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84年07月23日│不詳時日起至│不詳時日起至││││84年07月26日止│84年07月間某日止│├────────┼──────────┼──────────┼──────────┤│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84年偵字第13103號、│84年偵字第13103號、│84年偵字第13103號、│││21083號│21083號│21083號│├─┬──────┼──────────┼──────────┼──────────┤│最│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85年訴字第164號│85年上訴字第4851號│85年上訴字第4851號││實├──────┼──────────┼──────────┼──────────┤│審│判決日期│85年08月02日│86年03月26日│86年03月26日│├─┼──────┼──────────┼──────────┼──────────┤│確│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85年訴字第164號│85年上訴字第4851號│85年上訴字第48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5年11月04日│86年03月26日│86年03月26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刑法第268條│││第9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2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規定│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3月│├────────┼──────────┼──────────┼──────────┤│備註│編號一至六合併定應執│編號一至六合併定應執│編號一至六合併定應執│││行刑│行刑│行刑│└────────┴──────────┴──────────┴──────────┘┌────────┬──────────┬──────────┬──────────┐│編號│四│五│六│├────────┼──────────┼──────────┼──────────┤│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轉讓禁藥│││施用麻醉藥品│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84年03月間某日起至│85年01月間某日起至│85年01月間某日起至│││85年02月15日止│85年02月中旬某日止│85年02月中旬某日止│├────────┼──────────┼──────────┼──────────┤│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84年偵字第13103號、│86年偵字第8166號│86年偵字第8166號│││21083號│││├─┬──────┼──────────┼──────────┼──────────┤│最│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5年訴字第164號│86年訴字第1854號│86年訴字第1854號││實├──────┼──────────┼──────────┼──────────┤│審│判決日期│85年08月02日│87年07月30日│87年07月30日│├─┼──────┼──────────┼──────────┼──────────┤│確│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5年訴字第164號│86年訴字第1854號│86年訴字第185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5年11月04日│87年09月08日│87年09月08日│├─┴──────┼──────────┼──────────┼──────────┤│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規定│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備註│編號一至六合併定應執│編號一至六合併定應執│編號一至六合併定應執│││行刑│行刑│行刑│└────────┴──────────┴──────────┴──────────┘┌────────┬──────────┬──────────┬──────────┐│編號│七│八│九│├────────┼──────────┼──────────┼──────────┤│罪名│持有槍彈│妨害自由│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年2月│││新台幣15萬元│││├────────┼──────────┼──────────┼──────────┤│犯罪日期│95年03月間某日起至│95年04月03日│93年04月19日│││95年04月03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5年偵字第3415號│95年偵字第3415號│95年偵字第213號│├─┬──────┼──────────┼──────────┼──────────┤│最│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重訴字第8號│95年重訴字第8號│95年上訴字第2073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0月05日│95年10月05日│95年11月29日│├─┼──────┼──────────┼──────────┼──────────┤│確│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5年重訴字第8號│95年重訴字第8號│95年上訴字第207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10月23日│95年10月23日│95年12月25日│├─┴──────┼──────────┼──────────┼──────────┤│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第305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5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合減刑規定│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規定││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備註│編號七至合併定應執│編號七至合併定應執│編號七至合併定應執│││行刑│行刑│行刑│└────────┴──────────┴──────────┴──────────┘┌────────┬──────────┬──────────┬──────────┐│編號│十│││├────────┼──────────┼──────────┼──────────┤│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4年01月間某日起至│94年01月間某日起至││││95年04月29日止│95年04月3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5年毒偵字第420號、│95年毒偵字第420號、││││1238號,併辦95年毒偵│1238號,併辦95年毒偵││││字第2563號│字第256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上訴字第1849號│95年上訴字第1849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1月22日│95年11月2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5年上訴字第1849號│95年上訴字第184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12月21日│95年11月22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備註│編號七至合併定應執│編號七至合併定應執││││行刑│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