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83號聲請人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 趙崑富 (原名 趙賢忠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0一年度家訴字第二0五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民事卷宗。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趙淑良 之繼承人趙崑富(原名趙賢忠)之債權人,而債務人之被繼承人死亡後,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起訴請求代位分割趙淑良所留遺產,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前開遺產分割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債務人趙崑富曾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其為趙崑富之債權人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
100年度促字第24254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證,是聲請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趙賢忠之被繼承人趙淑良死亡後,趙崑富之債權人即第三人台新銀行業已代位提起分割遺產之訴,並經本院102年4月2日以101年度家訴字第205號判決,因債務人之財產乃其全部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為求債權之滿足,即有了解債務人財產狀況之正當性存在。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薇如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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