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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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晃輝選任辯護人吳俊龍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晃輝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朱晃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
108年8月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