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8號上訴人 黃永波
陳秀櫻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榮成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裕紘黃永龍 間,因108年度訴字第188號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即上訴請求廢棄上訴人各給付被上訴人有關泳誠股份有限公司30股股份,每股金額為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而上訴人僅繳納其中2,000元,未據繳納其餘7,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有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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