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10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張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正雄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86年3月7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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