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22號聲請人即被告 邱靖皓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希望可以聲請交保等語。
二、經查:㈠聲請人即被告邱靖皓(下稱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嫌疑重大,且除本案外尚有其他詐欺案件於其他法院審理中,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且被告為向下游車手收取詐欺款項之收水手,具有一定程度之指揮地位,犯罪情節較重,具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111年6月28日起羈押3月。
㈡本院審酌被告前於109年6月初參與綽號「 小光 」等人組成之
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該案於109年7月中旬經警查獲,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調偵字第339、558、559號提起公訴;又與 吳祐宇楊家和吳旻哲王治華 等人參與另一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於111年2月間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065、14221、14222、14223、14224、14963、14964、17121、17122、17123號提起公訴,此有上開案件起訴書在卷可憑,被告多次參與不同詐欺集團犯罪組織,顯見反覆實施詐欺取財之事實,且被告本案擔任收水,具有一定程度指揮地位,犯罪情節較重,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意旨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蔡逸蓉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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