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30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丁建志 債務人 傅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47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3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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