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沈美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461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之姓名。
三、請提出催告債務人 蕭智遠 清償之催告函之收件回執影本,並確認如對其居所地址「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之2」送達之催告函非本人收受,應重新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街000巷00號」為送達,並提出重新送達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