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玟坤
戴智軒上一人選任辯護人葉錦龍律師
鄭廷萱 律師 陳政輝 鍾紹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319號、第8489號、第8625號、第8628號、第8866號、第8918號、第9566號、第9873號),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李玟坤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523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戴智軒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1、、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陳政輝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10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鍾紹甫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79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李玟坤、戴智軒、陳政輝、鍾紹甫於民國111年5月12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上暱稱「變態」(後改為「淫魔」,下稱「淫魔」)所屬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組織(李玟坤、陳政輝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8743號等案提起公訴;鍾紹甫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35555號提起公訴;戴智軒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5855號等案提起公訴,故均非在本案起訴範圍,經整理為附表二),李玟坤、陳政輝、鍾紹甫、戴智軒在該詐欺集團中係負責提領之車手,李玟坤部分時刻則擔任第一線收水人員,李玟坤、陳政輝、鍾紹甫、戴智軒與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附表一詐欺方法欄所示之方式,使附表一所示之 巫佳錚 、 彭耀慶 、 許明瑾 、 張郁琳 、彭耀慶、 程怡親 、 莊立仁 、 沈育萱 、 秦美珠 、 徐誌晟 、 吳東蔚 、 王寯硯 、 翁千晴 、 卓宥 語、 呂奕賢 、 葉子伶 、 何宥佐 、 蕭妤珮 、 蔡孟蓁 、 曾志仁 、 徐紫綺 、 王悦淳 、 周彥廷 、 孫天心 、 陳宥 妡、 黃筠婷 、 卓宥語 、 張慶任 、 陳冠衡 、 呂益辰 、 張子牧 、 李元丞 、 胡加宏 、 高大鈞 、 劉乙辰 、 陳俊翰 、 沈品琦 、 許偉皓 、 吳育如 、 黃雅琪 、 陳怡雯 、 葉柏頤 、 游柏毅 、 賴峻弘 、 蕭丞宏 、 戴薇真 、 洪士偉 等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後,由李玟坤、陳政輝、鍾紹甫、戴智軒於附表一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提領金額後,部分款項再轉交給李玟坤,再由李玟坤或其他不詳之人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以此方式,隱匿詐欺取財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李玟坤、戴智軒、陳政輝、鍾紹甫對上開犯行坦承在卷,並有下列證據足以佐證:
一、人證部分:
㈠證人即被害人巫佳錚之證述:⒈被害人巫佳錚於111年5月6日之警詢筆錄(警256卷第41頁
至第45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彭耀慶之證述:⒈告訴人彭耀慶於111年6月27日之警詢筆錄(警163卷第
9頁至第12頁)
㈢證人即告訴人許明瑾之證述:⒈告訴人許明瑾於111年6月25日之警詢筆錄(警163卷第
23頁至第25頁)
㈣證人即告訴人張郁琳之證述:⒈告訴人張郁琳於111年6月25日之警詢筆錄(警163卷第
39頁至第41頁)
㈤證人即告訴人程怡親之證述:⒈告訴人程怡親於111年6月26日之警詢筆錄(警163卷第
55頁至第56頁)
㈥證人即被害人莊立仁之證述:⒈被害人莊立仁於111年6月25日之警詢筆錄(警163卷第
65頁至第73頁)
㈦證人即告訴人沈育萱之證述:⒈告訴人沈育萱於111年6月26日之警詢筆錄(警163卷第
83頁至第85頁)
㈧證人即告訴人秦美珠之證述:⒈告訴人秦美珠於111年6月25日之警詢筆錄(警163卷第
95頁至第98頁)
㈨證人即告訴人徐誌晟之證述:⒈告訴人徐誌晟於111年6月25日之警詢筆錄(警163卷第
115頁至第117頁)
㈩證人即告訴人吳東蔚之證述:⒈告訴人吳東蔚於111年8月3日之警詢筆錄(警256卷第
125頁至第129頁)
證人即告訴人王寯硯之證述:⒈告訴人王寯硯於111年7月20日之警詢筆錄(警136卷第
59頁至第61頁)
證人即告訴人翁千晴之證述:⒈告訴人翁千晴於111年7月20日之警詢筆錄(警136卷第
45頁至第47頁)
證人即告訴人卓宥語之證述:⒈告訴人卓宥語於111年7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
第57頁至第59頁)
證人即告訴人呂奕賢之證述:⒈告訴人呂奕賢於111年7月20日之警詢筆錄(警124卷第
9頁至第11頁)
證人即告訴人葉子伶之證述:⒈告訴人葉子伶於111年7月20日之警詢筆錄(警124卷第
23頁至第25頁)
證人即告訴人何宥佐之證述:⒈告訴人何宥佐於111年7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124卷第
35頁至第37頁)
證人即被害人蕭妤珮之證述:⒈被害人蕭妤珮於111年7月20日之警詢筆錄(警124卷第
47頁至第48頁)
證人即被害人蔡孟蓁之證述:⒈被害人蔡孟蓁於111年7月20日之警詢筆錄(警124卷第
55頁至第56頁)
證人即告訴人曾志仁之證述:⒈告訴人曾志仁於111年7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124卷第
63頁至第64頁)
證人即告訴人徐紫綺之證述:⒈告訴人徐紫綺於111年7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124卷第
73頁至第76頁)
證人即告訴人王悦淳之證述:⒈告訴人王悦淳於111年7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124卷第
85頁至第88頁)
證人即被害人周彥廷之證述:⒈被害人周彥廷於111年7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
第77頁至第78頁)
證人即告訴人孫天心之證述:⒈告訴人孫天心於111年7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
第103頁至第103頁)
證人即告訴人 陳宥妡 之證述:⒈告訴人陳宥妡於111年7月23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
第117頁至第119頁)
證人即告訴人黃筠婷之證述:⒈告訴人黃筠婷於111年7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
第147頁至第153頁)
證人即被害人張慶任之證述:⒈被害人張慶任於111年7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
第213頁至第214頁)
證人即被害人陳冠衡之證述:⒈被害人陳冠衡於111年7月23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
第225頁至第226頁)
證人即告訴人呂益辰之證述:⒈告訴人呂益辰於111年8月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
第241頁至第243頁)
證人即被害人張子牧之證述:⒈被害人張子牧於111年8月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
第263頁至第264頁)
證人即告訴人李元丞之證述:⒈告訴人李元丞於111年8月3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
第273頁至第278頁)
證人即告訴人胡加宏之證述:⒈告訴人胡加宏於111年8月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
第309頁至第312頁)
證人即告訴人高大鈞之證述:⒈告訴人高大鈞於111年8月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
第323頁至第324頁)
證人即被害人劉乙辰之證述:⒈被害人劉乙辰於111年8月3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
第331頁至第332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俊翰之證述:⒈告訴人陳俊翰於111年8月3日之第一次警詢筆錄(警
745卷二第5頁至第7頁)⒉告訴人陳俊翰於111年8月3日之第二次警詢筆錄(警
745卷二第9頁至第10頁)
證人即被害人沈品琦之證述:⒈被害人沈品琦於111年8月4日之警詢筆錄(警369卷第
13頁至第15頁)⒉被害人沈品琦於111年8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369卷第
17頁至第19頁)
證人即告訴人許偉皓之證述:⒈告訴人許偉皓於111年8月5日之警詢筆錄(警369卷第
29頁至第31頁)
證人即告訴人吳育如之證述:⒈告訴人吳育如於111年8月5日之警詢筆錄(警369卷第
39頁至第42頁)⒉告訴人吳育如於111年8月6日之警詢筆錄(警369卷第
43頁至第45頁)
證人即告訴人黃雅琪之證述:⒈告訴人黃雅琪於111年8月6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二
第57頁至第59頁)
證人即被害人陳怡雯之證述:⒈被害人陳怡雯於111年8月7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二
第75頁至第77頁)
證人即告訴人葉柏頤之證述:⒈告訴人葉柏頤於111年8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二
第99頁至第101頁)
證人即告訴人游柏毅之證述:⒈告訴人游柏毅於111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二
第115頁至第118頁)
證人即告訴人賴峻弘之證述:⒈告訴人賴峻弘於111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二
第137頁至第140頁)
證人即告訴人蕭丞宏之證述:⒈告訴人蕭丞宏於111年8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二
第153頁至第154頁)
證人即告訴人戴薇真之證述:⒈告訴人戴薇真於111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二
第165頁至第167頁)
證人即告訴人洪士偉之證述:⒈告訴人洪士偉於111年8月13日之警詢筆錄(警369卷第
57頁至第60頁)證人即被害人 楊詩婷 之證述:
⒈被害人楊詩婷於111年7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
第61頁至第63頁)
二、書證部分:
㈠附表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之相關書證:⒈證人即被害人巫佳錚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現場處理民眾案件紀錄表(警256卷第47頁至第51頁、第121頁至第123頁)②被害人提出資料:
詐騙網路平台連結頁面、與該網站客服人員對話內容、友人LINE個人資料頁面截圖(警256卷第61頁至第119頁)⒉證人即告訴人彭耀慶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63卷第13頁至第18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63
卷第19頁至第20頁)⑵告訴人之花旗銀行帳戶交易概要明細(警163卷第22頁
)⒊證人即告訴人許明瑾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63卷第27頁至第37頁)⒋證人即告訴人張郁琳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利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63卷第43頁至第49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163卷第51頁至第52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63卷第53頁至第54頁)⑶告訴人之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封面(警163卷第54頁)⒌證人即告訴人程怡親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63卷第57頁至第60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網路銀行當日交易明細查詢、臺幣存款總覽(警163卷第63頁)⑵告訴人之合作金庫銀行、臺灣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警163卷第61頁至第62頁)⑶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63卷第64頁)⒍證人即被害人莊立仁: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63卷第75頁至第79頁)②被害人提出資料:
⑴彰化銀行、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63卷第81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63卷第82頁)⒎證人即告訴人沈育萱部分:
①報案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63卷第87頁至第91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163卷
第94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63卷第93頁至第94頁)⒏證人即告訴人秦美珠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63卷第99頁至第103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63卷第113頁)⑵告訴人之臺灣銀行、中華郵政、中國信託存摺封面暨內
頁交易明細(警163卷第105頁至第110頁)⑶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63卷第111頁至第112頁)⒐證人即告訴人徐誌晟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觀音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63卷第119頁至第123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臺幣活存明細截圖(警163卷第125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63卷第125頁)⒑證人即告訴人吳東蔚部分:
①報案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6卷第131頁至第133頁、第139頁至第141頁)⒒證人即告訴人王寯硯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36卷第59頁至第69頁)⒓證人即告訴人翁千晴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36卷第51頁至第57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臺幣活存明細截圖(警136卷第49
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36卷第49頁)⒔證人即告訴人卓宥語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65頁至第71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存款交易明細截圖(警745卷一第75頁)⑵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745卷一第73頁)⒕證人即告訴人呂奕賢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24卷第13頁至第16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中華郵政、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24卷第17頁至第18頁)⑵手機通話記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124卷第19頁至第21頁)⒖證人即告訴人葉子伶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24卷第27頁至第29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臺幣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124卷第33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24卷第33頁)⒗證人即告訴人何宥佐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24卷第39頁至第40頁、第43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124卷第45頁)⑵手機通話記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124卷
第45頁至第46頁)⒘證人即被害人蕭妤珮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24卷第49頁至第51頁)②被害人提出資料:
⑴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124卷第54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24卷第53頁至第54頁)⑶被害人之臺灣企銀帳戶存摺封面(警124卷第53頁)⒙證人即被害人蔡孟蓁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24卷第57頁至第59頁)②被害人提出資料:
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24卷第61頁)⒚證人即告訴人曾志仁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24卷第65頁至第69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24卷第71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24卷第72頁)⒛證人即告訴人徐紫綺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24卷第77頁至第81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124卷第83頁)證人即告訴人王悦淳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嘉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24卷第89頁至第93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124卷第95頁)證人即被害人周彥廷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79頁至第80頁、第93頁至第94頁、第97頁)②被害人提出資料:
⑴APP轉帳紀錄截圖(警745卷一第101頁至第102頁)⑵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745卷一第99頁至第100頁)證人即告訴人孫天心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107頁至第108頁、第111頁至第112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臺幣轉帳交易紀錄截圖(警745卷一第116頁)證人即告訴人陳宥妡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123頁至第125頁、第128頁、第136頁、第138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存款帳戶查詢截圖(警745卷一第139頁至第140頁、第142頁、第144頁)證人即告訴人黃筠婷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155頁至第156頁、第160頁至第161頁、第183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745卷一第205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745卷一第207頁)證人即被害人張慶任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215頁至第219頁)②被害人提出資料:
⑴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745卷一第221
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745卷一第222頁至第223頁)證人即被害人陳冠衡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227頁至第229頁、第233頁)②被害人提出資料:
⑴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警745卷一第238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745卷一第237頁)證人即告訴人呂益辰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745卷一第245頁至第248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745卷一第255頁至第256頁
)⑵告訴人提出之手機通話明細截圖(警745卷一第260頁至第262頁)證人即被害人張子牧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265頁至第269頁)②被害人提出資料:
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745卷一第271頁)證人即告訴人李元丞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745卷一第279頁、第283頁、第288頁至第289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切結書(警745卷一第297頁、第302頁、第304頁)證人即告訴人胡加宏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蘇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313頁至第319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臺幣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745卷一第321頁)證人即告訴人高大鈞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325頁至第327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745卷一第329頁至第330頁)證人即被害人劉乙辰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745卷一第333頁至第334頁、第339頁至第341頁)②被害人提出資料: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745卷一第304頁、第306頁)證人即告訴人陳俊翰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二第11頁至第14頁、第33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745卷二第39頁)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42頁至第43頁)⑶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745卷二第41頁)證人即被害人沈品琦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新濱派出所(警369卷第21頁至第25頁)②被害人提出資料:
⑴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369卷第27頁)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369卷第27頁)證人即告訴人許偉皓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69卷第33頁至第35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告訴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警369卷第37頁至第38頁)證人即告訴人吳育如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69卷第47頁至第51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369卷第54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369卷第53頁)證人即告訴人黃雅琪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745卷二第61頁至第62頁、第64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72頁)證人即被害人陳怡雯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二第79頁至第82頁、第90頁)②被害人提出資料:
網購購買證明、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745卷二第95頁至第96頁)證人即告訴人葉柏頤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二第103頁至第106頁、第109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臺幣活存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745卷二第113頁)證人即告訴人游柏毅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東山分駐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745卷二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警745卷二第134頁至第135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745卷二第136頁)證人即告訴人賴峻弘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二第141頁至第142頁、第145頁至第147頁)證人即告訴人蕭丞宏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二第155頁、第159頁、第162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745卷二第164頁)證人即告訴人戴薇真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二第169頁至第172頁、第177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745卷二第179頁至第180頁)證人即告訴人洪士偉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69卷第61頁至第65頁)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存款交易明細截圖(警369卷第67頁至第68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369卷第67頁)
㈡本案系爭提領(人頭)帳戶交易明細:⒈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國中
)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警256卷第146頁至第151頁)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 鍾惠 有)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警163卷第149頁)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鍾 惠有 )之交易明細(警163卷第151頁)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鍾惠
有)之歷史交易明細(警163卷第153頁)⒌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鍾惠
有)之歷史交易明細(警163卷第155頁)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鍾
惠有)之自動化LOG資料-財金交易(警163卷第157頁)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戴
鈞凱)之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警256卷第157頁至第159頁)⒏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李曉敏
)之交易明細(警136卷第39頁)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 陳德賓 )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136卷第41頁)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 徐偉峰 )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745卷二第257頁)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
帛燕 )之歷史交易明細(警124卷第113頁)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
帛燕)之歷史交易明細(警124卷第111頁)⒔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余蕙玲 )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59頁)⒕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 陳秉勛 )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745卷二第261頁至第263頁)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 吳易修 )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745卷二第265頁至第269頁)⒗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伍家賢 )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71頁)⒘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劉哲維
)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73頁)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劉哲維)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75頁)⒚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守
誠)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77頁)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 陳冠豪 )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745卷二第279頁)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冠豪
)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81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 金淑慧 )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745卷二第283頁至第284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楊森源 )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85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蔡詠傑 )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87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吳浩華
)之歷史交易明細(警369卷第81頁)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浩華
)之歷史交易明細(警369卷第83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曹麗芳 )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89頁至第290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 黃瑞奇 )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745卷二第291頁至第293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 李艾萍 )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745卷二第295頁至第296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 周淳淇 )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745卷二第297頁至第298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楊淑萍 )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99頁《同警369卷第85頁》)
㈢本案系爭監視錄影畫面:⒈被告李玟坤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
(警163卷第127頁至第143頁)⒉被告鍾紹甫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
(警745卷二第203頁至第207頁;警136卷第13頁至第17頁;偵8489卷第21頁至第25頁)⒊被告戴智軒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
(警745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警124卷第97頁至第105頁;警256卷第19頁至第33頁)⒋被告陳政輝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其明細截
圖(警745卷二第233頁至第241頁;警369卷第71頁至第75頁;偵7319卷第65頁)⒌統一超商監視器錄影畫面影像截圖(警136卷第29頁至第33
頁)
㈣111年8月24日偵查庭後拍攝之被告陳政輝照片(偵7319卷第95頁至第97頁)
三、綜上,被告李玟坤、戴智軒、陳政輝、鍾紹甫犯行明確,俱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新舊法比較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指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
㈡被告4人於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
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㈢被告4人於行為後,刑法第339-4條固經總統於112年5月31日以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31號令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修正之刑法第339-4條僅係增列第1項第4款之加重處罰事由,對於被告於本案所犯之刑法第339-4條第1項第1、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並無影響,自無須為新舊法比較,而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論處。
二、洗錢防制法前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該法(下稱舊法)將洗錢行為區分為將自己犯罪所得加以漂白之「為自己洗錢」及明知是非法資金,卻仍為犯罪行為人漂白黑錢之為他人洗錢」兩種犯罪態樣,且依其不同之犯罪態樣,分別規定不同之法定刑度。惟洗錢犯罪本質在於影響合法資本市場並阻撓偵查,不因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而有差異,且洗錢之行為包含處置(即將犯罪所得直接予以處理)、多層化(即為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狀況,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犯罪所得,使該犯罪所得披上合法之外衣,回歸正常金融體系)等各階段行為,其模式不祇一端,上開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之二分法,不僅無助於洗錢之追訴,且徒增實務事實認定及論罪科刑之困擾。故而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新法乃依照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40項建議之第3項建議,並參採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洗錢行為定義,將洗錢行為之處置、多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全部納為洗錢行為,而於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求與國際規範接軌。又因舊法第3條所規範洗錢犯罪之前置犯罪門檻,除該條所列舉特定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經濟秩序之犯罪暨部分犯罪如刑法業務侵占等罪犯罪所得金額須在500萬元以上者外,限定於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之「重大犯罪」,是洗錢行為必須以犯上述之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犯罪客體,始成立洗錢罪,過度限縮洗錢犯罪成立之可能,亦模糊前置犯罪僅在對於不法金流進行不法原因之聯結而已,造成洗錢犯罪成立門檻過高,洗錢犯罪難以追訴。故新法參考FATF建議,就其中採取門檻式規範者,明定為最輕本刑為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將「重大犯罪」之用語,修正為「特定犯罪」;另增列未為最輕本刑為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涵括之違反商標法等罪,且刪除有關犯罪所得金額須在5百萬元以上者,始得列入前置犯罪之限制規定,以提高洗錢犯罪追訴之可能性。從而,新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必須有第3條規定之前置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始能成立。然洗錢犯罪之偵辦在具體個案中經常祇見可疑金流,未必瞭解可疑金流所由來之犯罪行為,倘所有之洗錢犯罪皆須可疑金流所由來之犯罪行為已經判決有罪確定,始得進一步偵辦處罰,則對於欠缺積極事證足以認定確有前置犯罪,卻已明顯違反洗錢防制規定之可疑金流,即無法處理。故而新法乃參考澳洲刑法立法例,增訂特殊洗錢罪,於第15條第1項規定:「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規避第7條至第10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從而特殊洗錢罪之成立,不以查有前置犯罪之情形為要件,但必須其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無合理來源並與收入顯不相當,且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取得必須符合上開列舉之三種類型者為限。易言之,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第14-1條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至若無法將人頭帳戶內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犯罪聯結,而不該當第2條洗錢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僅能論以第15條第1項之特殊洗錢罪。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照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李玟坤、戴智軒、陳政輝、鍾紹甫所參與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為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特定犯罪,觀其犯罪手法,依其行為分擔模式,乃為接受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指示去提領告訴人匯入帳戶之款項繳回詐欺集團,被告4人藉此迂迴層轉之方式取得犯罪所得,目的顯在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有效追查,以達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衡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4人此部分所為,已成立一般洗錢罪,並無疑義。
三、被告4人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按共同正犯因為在意思聯絡範圍內,必須對於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及其結果負責,從而在刑事責任上有所擴張,此即「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謂。而此意思聯絡範圍,亦適為「全部責任」之界限,因此共同正犯之逾越,僅該逾越意思聯絡範圍之行為人對此部分負責,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至於共同正犯意思聯絡範圍之認定,如有具體縝密之犯罪計畫可查,固甚明確。反之,如共同正犯中之一人實際實行之犯罪行為,在經驗法則上係一般人難以預見(測)、預估者,則不能強求其他人就該人不能預見之行為負責(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49號判決意旨參照)。惟現今詐欺集團分工甚為綿密,而且往往都化整為零,都是以各種通訊軟體組成的小群體從事單一專門的詐騙工作內容,如實務上常見可能詐騙集團所查獲的部分是專門收購人頭帳戶的收簿手團體,或是專門負責提領款項的車手團體,也有專門負責收水(收取車手提領款項)的團體,共犯間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也必須適度限縮,亦即要由詐騙集團間的角色來區分,如果是詐欺集團的上層角色,又或是車手頭、收簿手頭這類,對於犯行自然是因一部行為而需負起全部責任,但如果只是參與少數幾次提領犯行,則要令其負起全部詐騙集團成員所為之犯行,不免有過度擴大主觀犯意認知之虞,且原起訴範圍就被告李玟坤、戴智軒、陳政輝、鍾紹甫罪數究竟為何?並未見清楚說明,而經公訴檢察官當庭確認本案共同被告各自應負責之範圍,是本件被告李玟坤擔任回水及收水工作,自應就所有犯行均加以負責,而被告戴智軒、陳政輝、鍾紹甫則就其所參與部分,即在各自認知範圍內,佐以其在詐騙集團內之分工,各就實際分擔詐欺犯罪之部分行為,與同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為共同正犯。
五、按共同正犯因為在意思聯絡範圍內,必須對於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及其結果負責,從而在刑事責任上有所擴張,此即「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謂。而此意思聯絡範圍,亦適為「全部責任」之界限,因此共同正犯之逾越,僅該逾越意思聯絡範圍之行為人對此部分負責,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至於共同正犯意思聯絡範圍之認定,如有具體縝密之犯罪計畫可查,固甚明確。反之,如共同正犯中之一人實際實行之犯罪行為,在經驗法則上係一般人難以預見(測)、預估者,則不能強求其他人就該人不能預見之行為負責(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49號判決意旨參照)。惟現今詐欺集團分工甚為綿密,而且往往都化整為零,都是以各種通訊軟體組成的小群體從事單一專門的詐騙工作內容,如實務上常見可能詐騙集團所查獲的部分是專門收購人頭帳戶的收簿手團體,或是專門負責提領款項的車手團體,也有專門負責收水(收取車手提領款項)的團體,共犯間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也必須適度限縮,亦即要由詐騙集團間的角色來區分,如果是詐欺集團的上層角色,又或是車手頭、收簿手頭這類,對於犯行自然是因一部行為而需負起全部責任,但如果只是參與少數幾次提領犯行,則要令其負起全部詐騙集團成員所為之犯行,不免有過度擴大主觀犯意認知之虞,且原起訴範圍就被告李玟坤、戴智軒、陳政輝、鍾紹甫罪數究竟為何?並未見清楚說明,而經公訴檢察官當庭確認本案共同被告各自應負責之範圍,是本件被告李玟坤擔任回水及收水工作,自應就所有犯行均加以負責,而被告戴智軒、陳政輝、鍾紹甫則就其所參與部分,即在各自認知範圍內,佐以其在詐騙集團內之分工,各就實際分擔詐欺犯罪之部分行為,與同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為共同正犯。
六、本案被告李玟坤、戴智軒、陳政輝、鍾紹甫基於同一收取詐欺、洗錢之單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提領附表一所示之人匯入之款項,侵害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對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部分,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各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七、加重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被害人之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
八、按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因其行為侵害數法益,該當於數罪之不法構成要件,但僅基於單一意思決定之一行為,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應從一重處斷,以免過度評價,以符充分評價罪責之罪刑相當原則。然為免評價不足,刑法第55條但書另明定: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此即學說所稱「輕罪之封鎖作用」,於輕罪的法定刑下限反而高於重罪的法定刑下限時,不致因為以重罪之法定刑標準論據刑罰時,反而可能得出更輕之刑罰,而有違罪刑相當及公平原則。至輕罪部分有法定加重、減輕事由,除有前述刑法第55條但書所定關於輕罪封鎖作用之規定外,因於重罪處斷刑範圍不生影響,惟仍應視之為科刑輕重標準之具體事由,於量刑時應併予審酌,以為量刑之依據,此為本院向來見解,此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54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本案被告4人均於審理中自白洗錢犯行,核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相符,應依法減輕其刑,惟被告4人此部分所犯,既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已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因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再適用上開各規定減刑,然爰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等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九、被告戴智軒之辯護人主張本案之犯行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惟立法者已經就加重詐欺有給予一定量刑區間,最低本刑一年以上更是考慮近年詐欺層出不窮下,修正加重條件後的法定刑下限,對照被告戴智軒所造成的被害人財產損害,以及詐騙犯行氾濫,實難認為有情輕法重情形,其所請無以准許。
十、法院考量刑度及定刑的理由:㈠詐騙集團在台灣幾乎成為技術輸出的產業,這種另類的台灣之
光對於國際名聲實在不光彩,而且遭到詐騙的被害人往往求助無門,最後落網的除了車手以外,往往對於更上層是難溯源,就算真的能讓犯罪者落網,相關的不法所得也都透過各種金流方式消失無蹤,而被詐騙的人除了金錢損失以外,也會呈現自責狀態,甚至走不出來心理的陰影,而詐騙集團更成了產業規模,專業分工上越見細膩,在前端也有專門負責收取人頭帳簿者,也大剌剌在一些公開網路社團以「控車」、「保證無事尾」、「備妥對話紀錄」等方式大舉取得人口帳戶使用,而負責組織車手的車手頭,也化整為零,只要透過通訊軟體就能隨時指揮跟分派任務等不一而足,這些都讓司法疲於奔命,也耗費大量檢警偵辦能量,是以對於詐騙集團犯行在量刑上也難以輕縱,而立法者也屢次修法提升刑度,對此自然司法也該有所回應,而被告李玟坤、戴智軒、陳政輝、鍾紹甫都屬年輕力壯之輩,在貪圖安逸下,選擇了輕易獲得金錢的管道,足見價值觀念嚴重偏差,所為實屬不該,而被告4人所面臨的刑期都不低,在詐欺案件中的量刑,必須考量到行為的次數、行為的態樣是否還包含洗錢防制法或組織犯罪條例的評價,以及其如果已經有另案判決時所給予的刑度,並衡量其等家庭支持系統、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獲得之利益多寡、有無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再者,因為本案被告李玟坤、戴智軒、陳政輝、鍾紹甫雖然提領金額累積數目甚為巨大,但其等除被告李玟坤有負責收水外,其實都是車手為主的角色,提領金額也不宜作為量刑上必然的加重因素,其中被告戴智軒也有表示一定誠意跟本案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固然並非完全賠償,但相較於本案其他被告,仍可以認為除了坦承犯行外,更有積極彌補錯誤的心態,則就被告4人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足以反應其等行為惡性,並從這次的刑事程序過程中深深感到悔悟與警惕。
㈡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數罪併罰制度是刑法的立法者所創出的新制度,基本上是以各罪其中最高刑期者,作為總執行刑期的下限;以每個案件的個別刑期加總為基數,作為不得超過總執行刑期的上限。在此範圍內,再授權法官可以自行決定加以酌減(打折扣),定為應執行刑,法官的裁量空間即甚大。而法官作最終決定應執行刑時,當然要斟酌個案的刑期,以及次數的多寡,包括其中罪責較重、或較輕的案件有多少,來決定評判行為人的惡性大小(刑法第57條),以及予以優惠刑期的多寡。法官在為此判斷時,數罪併罰中的各個案刑期長短,自然成為其評判的標準。
故難謂法官在此時,不再對受刑人的刑責為重新價值評判,當然法官必須跳脫在個案刑期宣判時之只對個案的「惡性」(可非難性)的考量,而整體的判斷有多少的「惡性累積」( 陳新民 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之不同意見書參照)。再者,本院認為在個案中的定刑,甚至在一般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中,更必須將社會復歸這一要件納進去考慮,尤其被告終究有一天會離監所回到社會,一旦進入到現實日常社會,將隨即面臨到2個主要而迫切的需求,一個可以落腳的地方以及一個持續的工作機會,才可能讓自己安身立命,並成為社會中穩定的一份子,不過往往在這個部分在監所和社會之間頻頻漏接,這時對於被告而言,似乎只能又重新回到犯罪循環之中,其中過長的刑度絕對是社會復歸的阻礙,諸如家人的支持系統是否充足、被告本身有培養足夠技能得以謀生等因素都要納入社會復歸因素考量。查被告4人年紀尚輕,而其4人犯行各次所受之宣告刑均非短暫,為使其將來有較能復歸社會之可能,復參諸上開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衡以對被告4人本案犯行之惡性累積評價,以及現行實務上對類似犯罪情節,在定執行刑上,多依行為人所宣告之最高刑度就其餘每次犯行略加其刑度,佐以過長刑度對被告將來社會復歸將更不利等情,對被告4人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㈢被告4人上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輕罪
,該罪固有應併科罰金刑之規定,惟按法院在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而形成宣告刑時,如科刑選項為「重罪自由刑」結合「輕罪併科罰金」之雙主刑,為免倘併科輕罪之過重罰金刑產生評價過度而有過苛之情形,允宜容許法院依該條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之意旨,如具體所處罰金以外之較重「徒刑」(例如科處較有期徒刑2月為高之刑度),經整體評價而認並未較輕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例如有期徒刑2月及併科罰金)為低時,得適度審酌犯罪行為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是否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審酌被告4人均目前在監執行、經濟狀況勉持、並未證明獲有犯罪所得等節,並評價被告4人行為侵害法益之類型、行為不法程度及罪責內涵後,認所處之有期徒刑已足以收刑罰警惕之效,並無再併科輕罪罰金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十一、關於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1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而共同正犯各人實際上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參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判決意旨)。查被告4人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三所示)在計算上,除了依據其等供述之抽成以外,仍有罪疑有利被告原則之適用,則犯罪所得雖未扣案,對被告李玟坤、陳政輝、鍾紹甫均應依刑法第38-1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各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戴智軒部分,其既然已經有和本案若干告訴人達成和解,而賠償總金額經計算達98000元,實已遠遠超過其獲得之報酬,倘再對被告戴智軒宣告沒收或追徵上開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2條第2項規定,不予以沒收或追徵。
肆、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1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葉喬鈞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4條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本案犯罪情節、被告刑之宣告及沒收: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方式匯入帳戶匯款/轉帳時間匯款/轉帳金額提領人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提領地點收水人主文1被害人巫佳錚(起訴書附表編號2)謊稱匯款至指定帳戶以在網站搶單獲取回饋金陳國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4月28日14時31分①10,000元戴智軒❶111年4月28日14時40分❷111年4月28日14時41分❶20,000元❷11,000元雲林縣○○鎮○○○路0號7-11真嘉 李玟坤李玟坤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4月28日14時32分②10,000元③111年4月28日14時32分③10,000元⒈被害人巫佳錚於111年5月6日之警詢筆錄(警256卷第41頁至第45頁)⒉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國中)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警256卷第146至151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現場處理民眾案件紀錄表(警256卷第47頁至第51頁、第121頁至第123頁)⒋詐騙網路平台連結頁面、與該網站客服人員對話內容、友人LINE個人資料頁面截圖(警256卷第61頁至第119頁)⒌被告戴智軒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警124卷第97頁至第105頁;警256卷第19頁至第33頁)⒍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256卷第35頁)2告訴人彭耀慶(起訴書附表編號7、12、16)謊稱帳戶遭升級為團體帳戶,需操作ATM解除交易 鍾惠有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6月25日22時22分①9,999元李玟坤❶111年6月25日22時25分❶20,005元雲林縣○○鎮○○路0號元大銀行虎尾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6月26日0時9分②29,985元❷111年6月26日0時11分❸111年6月26日0時12分❷20,005元❸10,005元雲林縣○○鎮○○路0號元大銀行虎尾③111年6月26日0時36分③29,985元❹111年6月26日0時39分❺111年6月26日0時40分❹20,005元❺10,005元雲林縣○○鎮○○路0號元大銀行虎尾④111年6月26日0時51分④29,985元❻111年6月26日0時53分❼111年6月26日0時54分❻20,005元❼10,005元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 萊爾富若瑟 ⒈告訴人彭耀慶於111年6月27日之警詢筆錄(警163卷第9頁至第12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63卷第13頁至第18頁)⒊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63卷第19頁至第20頁)⒋告訴人之花旗銀行帳戶交易概要明細(警163卷第22頁)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鍾惠有)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警163卷第149頁)⒍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鍾惠有)之歷史交易明細(警163卷第153頁)⒎被告李玟坤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163卷第127頁至第143頁)⒏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163卷第159頁)3告訴人許明瑾(起訴書附表編號9、11、19)謊稱捐款至某基金會之方式更改,需依指示操作 鍾惠有之 台北富邦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6月25日19時24分①10,016元李玟坤❶111年6月25日19時26分❶10,005元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京城銀行虎尾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6月25日19時54分②32,779元❷111年6月25日19時56分❸111年6月25日19時56分❷20,005元❸12,005元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京城銀行虎尾③111年6月25日20時15分③17,031元❹111年6月25日20時17分❹17,005元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京城銀行虎尾⒈告訴人許明瑾於111年6月25日之警詢筆錄(警163卷第23頁至第25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63卷第27頁至第37頁)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鍾惠有)之交易明細(警163卷第151頁)⒋被告李玟坤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163卷第127頁至第143頁)⒌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163卷第159頁)4告訴人張郁琳(起訴書附表編號10)謊稱刷卡紀錄有誤,需以LINEPAY驗證取消訂房鍾惠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6月25日19時58分①49,98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0,000元)李玟坤❶111年6月25日20時0分❷111年6月25日20時0分❸111年6月25日20時1分❶20,005元❷20,005元❸10,005元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京城銀行虎尾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6月25日20時3分②49,984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9,999元)❹111年6月25日20時8分❺111年6月25日20時8分❻111年6月25日20時8分❹20,005元❺20,005元❻10,005元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京城銀行虎尾⒈告訴人張郁琳於111年6月25日之警詢筆錄(警163卷第39頁至第41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利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63卷第43頁至第49頁)⒊告訴人提出資料:⑴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163卷第51頁至第52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63卷第53頁至第54頁)⑶告訴人之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封面(警163卷第54頁)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鍾惠有)之交易明細(警163卷第151頁)⒌被告李玟坤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163卷第127頁至第143頁)⒍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163卷第159頁)5告訴人程怡親(起訴書附表編號13、15)謊稱如未訂購餐券,需依指示操作取消鍾惠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6月25日22時23分①69,989元李玟坤❶111年6月25日22時26分❷111年6月25日22時26分❸111年6月25日22時27分❶20,005元❷20,005元❸20,005元雲林縣○○鎮○○路0號元大銀行虎尾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6月25日22時43分②29,123元❹111年6月25日22時48分❺111年6月25日22時49分❹20,005元❺9,005元雲林縣○○鎮○○路00號臺灣企銀虎尾⒈告訴人程怡親於111年6月26日之警詢筆錄(警163卷第55頁至第56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63卷第57頁至第60頁)⒊告訴人提出資料:⑴網路銀行當日交易明細查詢、臺幣存款總覽(警163卷第63頁)⑵告訴人之合作金庫銀行、臺灣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警163卷第61頁至第62頁)⑶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63卷第64頁)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鍾惠有)之歷史交易明細(警163卷第153頁)⒌被告李玟坤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163卷第127頁至第143頁)⒍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163卷第159頁)6被害人莊立仁(起訴書附表編號17)謊稱誤設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鍾惠有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6月25日16時20分①29,986元李玟坤❶111年6月25日16時22分❷111年6月25日16時24分❶20,005元❷10,005元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土銀虎尾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6月25日16時41分②29,985元❸111年6月25日16時44分❹111年6月25日16時45分❸20,005元❹10,005元雲林縣○○鎮○○路00號一銀虎尾③111年6月25日16時47分③30,000元❺111年6月25日16時50分❻111年6月25日16時51分❺20,005元❻10,005元雲林縣○○鎮○○路0○0號7-11冬美⒈被害人莊立仁於111年6月25日之警詢筆錄(警163卷第65頁至第73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63卷第75頁至第79頁)⒊被害人提出資料:⑴彰化銀行、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63卷第81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63卷第82頁)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鍾惠有)之歷史交易明細(警163卷第155頁)⒌被告李玟坤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163卷第127頁至第143頁)⒍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163卷第159頁)7告訴人沈育萱(起訴書附表編號18)謊稱捐款因故取消,需依指示操作鍾惠有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6月25日17時24分①49,963元李玟坤❶111年6月25日17時27分❷111年6月25日17時28分❸111年6月25日17時29分❶20,005元❷20,005元❸9,005元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虎尾郵局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⒈告訴人沈育萱於111年6月26日之警詢筆錄(警163卷第83頁至第85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63卷第87頁至第91頁)⒊告訴人提出資料:⑴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163卷第94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63卷第93頁至第94頁)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鍾惠有)之歷史交易明細(警163卷第155頁)⒌被告李玟坤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163卷第127頁至第143頁)⒍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163卷第159頁)8告訴人秦美珠(起訴書附表編號20)謊稱誤設為廠商,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訂單鍾惠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6月25日17時20分①29,998元李玟坤❶111年6月25日17時25分❷111年6月25日17時26分❶20,000元❷10,000元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虎尾郵局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6月25日17時26分②29,999元❸111年6月25日17時30分❹111年6月25日17時31分❺111年6月25日17時31分❸20,000元❹20,000元❺20,000元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虎尾郵局③111年6月25日17時28分③29,988元⒈告訴人秦美珠於111年6月25日之警詢筆錄(警163卷第95頁至第98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63卷第99頁至第103頁)⒊告訴人提出資料:⑴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63卷第113頁)⑵告訴人之臺灣銀行、中華郵政、中國信託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警163卷第105頁至第110頁)⑶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63卷第111頁至第112頁)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鍾惠有)之自動化LOG資料-財金交易(警163卷第157頁)⒌被告李玟坤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163卷第127頁至第143頁)⒍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163卷第159頁)9告訴人徐誌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謊稱訂單有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鍾惠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6月25日21時2分①29,018元李玟坤❶111年6月25日21時5分❷111年6月25日21時6分❶20,000元❷9,000元雲林縣○○鎮○○路00號全家虎尾新興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⒈告訴人徐誌晟於111年6月25日之警詢筆錄(警163卷第115頁至第117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觀音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63卷第119頁至第123頁)⒊告訴人提出資料:⑴臺幣活存明細截圖(警163卷第125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63卷第125頁)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鍾惠有)之自動化LOG資料-財金交易(警163卷第157頁)⒌被告李玟坤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163卷第127頁至第143頁)⒍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163卷第159頁)告訴人吳東蔚(起訴書附表編號23)謊稱誤設為供應商,會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扣款 戴鈞凱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8月3日19時57分①29,989元戴智軒❶111年8月3日20時4分❶30,000元雲林縣○○鎮○○路00號7-11 欣怡 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⒈告訴人吳東蔚於111年8月3日之警詢筆錄(警256卷第125頁至第129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36卷第59頁至第69頁)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戴鈞凱)之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警256卷第157頁至第159頁)⒋被告戴智軒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警124卷第97頁至第105頁;警256卷第19頁至第33頁)⒌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256卷第35頁)告訴人王寯硯(起訴書附表編號25)謊稱網購訂單數量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李曉敏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7月20日17時06分①49,986元鍾紹甫❶111年7月20日17時09分❷111年7月20日17時10分❸111年7月20日17時12分❶20,005元❷20,005元❸10,005元雲林縣○○鎮○○路0段00號全聯虎尾中正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鍾紹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7月20日17時09分②49,986元❹111年7月20日17時19分❺111年7月20日17時19分❻111年7月20日17時21分❼111年7月20日17時30分❹20,005元❺20,005元❻9,005元❼905元⑴雲林縣○○鎮○○路000號7-11 夏恩 ⑵雲林縣○○鎮○○路0段0000號台中商銀虎尾⒈告訴人王寯硯於111年7月20日之警詢筆錄(警136卷第59頁至第61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36卷第59頁至第69頁)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曉敏)之交易明細(警136卷第39頁)⒋被告鍾紹甫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3頁至第207頁;警136卷第13頁至第17頁;偵8489卷第21頁至第25頁)⒌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136卷第27頁)告訴人翁千晴(起訴書附表編號26)謊稱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陳德賓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7月20日18時37分①99,986元鍾紹甫❶111年7月20日18時40分❷111年7月20日18時41分❸111年7月20日18時42分❹111年7月20日18時43分❺111年7月20日18時45分❶20,005元❷20,005元❸20,005元❹20,005元❺20,005元雲林縣○○鎮○○路000號7-11工專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鍾紹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7月20日18時38分②41,023元❻111年7月20日18時46分❼111年7月20日18時47分❽111年7月20日18時48分❻20,005元❼20,005元❽1,005元雲林縣○○鎮○○路000號7-11工專⒈告訴人翁千晴於111年7月20日之警詢筆錄(警136卷第45頁至第47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36卷第51頁至第57頁)⒊告訴人提出資料:⑴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臺幣活存明細截圖(警136卷第49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36卷第49頁)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德賓)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136卷第41頁)⒌被告鍾紹甫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3頁至第207頁;警136卷第13頁至第17頁;偵8489卷第21頁至第25頁)⒍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136卷第27頁)告訴人卓宥語(起訴書附表編號29、44)謊稱訂單誤設,需操作匯款方可解除重複之訂單徐偉峰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伍家賢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7月22日21時25分①99,986元鍾紹甫❶111年7月22日21時28分❷111年7月22日21時29分❶60,000元❷40,000元雲林縣○○鎮○○路00000號西螺郵局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鍾紹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7月22日21時30分②83,315元❸111年7月22日21時33分❹111年7月22日21時33分❺111年7月22日21時34分❻111年7月22日21時35分❼111年7月22日21時36分❸20,000元❹20,000元❺20,000元❻20,000元❼3,000元雲林縣○○鎮○○路00000號西螺郵局⒈告訴人卓宥語於111年7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第57頁至第59頁)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偉峰)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745卷二第257頁)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伍家賢)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71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65頁至第71頁)⒌告訴人提出資料:⑴存款交易明細截圖(警745卷一第75頁)⑵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745卷一第73頁)⒍被告鍾紹甫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3頁至第207頁;警136卷第13頁至第17頁;偵8489卷第21頁至第25頁)⒎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136卷第27頁)告訴人呂奕賢(起訴書附表編號30、33)謊稱誤植成高級會員,欲協助退費,需操作ATM解除 謝帛燕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7月20日17時8分①29,986元戴智軒❶111年7月20日17時19分❶29,000元雲林縣○○鎮○○路00號7-11園 真李玟坤 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7月20日17時20分②30,000元❷111年7月20日17時26分❷20,000元雲林縣○○鎮○○路00號合庫虎尾③111年7月20日17時30分③10,985元❸111年7月20日17時41分❸11,000元雲林縣○○鎮○○路0號新壽虎尾⒈告訴人呂奕賢於111年7月20日之警詢筆錄(警124卷第9頁至第11頁)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帛燕)之歷史交易明細(警124卷第113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24卷第13頁至第16頁)⒋告訴人提出資料:⑴中華郵政、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24卷第17頁至第18頁)⑵手機通話記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124卷第19頁至第21頁)⒌被告戴智軒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警124卷第97頁至第105頁;警256卷第19頁至第33頁)⒍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256卷第35頁)告訴人葉子伶(起訴書附表編號31)謊稱誤設高級會員,將要扣款,需操作ATM解除謝帛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7月20日17時20分①9,100元戴智軒❶111年7月20日17時27分❶20,000元雲林縣○○鎮○○路00號合庫虎尾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⒈告訴人葉子伶於111年7月20日之警詢筆錄(警124卷第23頁至第25頁)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帛燕)之歷史交易明細(警124卷第113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24卷第27頁至第29頁)⒋告訴人提出資料:⑴臺幣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124卷第33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24卷第33頁)⒌被告戴智軒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警124卷第97頁至第105頁;警256卷第19頁至第33頁)⒍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256卷第35頁)告訴人何宥佐(起訴書附表編號32)謊稱誤植成高級會員,即將要扣款,需操作ATM解除謝帛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7月20日17時22分①5,012元戴智軒❶111年7月20日17時28分❶5,000元雲林縣○○鎮○○路00號合庫虎尾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⒈告訴人何宥佐於111年7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124卷第35頁至第37頁)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帛燕)之歷史交易明細(警124卷第113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24卷第39頁至第40頁、第43頁)⒋告訴人提出資料:⑴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124卷第45頁)⑵手機通話記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124卷第45頁至第46頁)⒌被告戴智軒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警124卷第97頁至第105頁;警256卷第19頁至第33頁)⒍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256卷第35頁)被害人蕭妤珮(起訴書附表編號34)謊稱誤植成高級會員,即將要扣款,需操作ATM解除謝帛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7月20日17時36分①15,01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5,030元)戴智軒❶111年7月20日17時40分❶15,000元雲林縣○○鎮○○路0號新壽虎尾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⒈被害人蕭妤珮於111年7月20日之警詢筆錄(警124卷第47頁至第48頁)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帛燕)之歷史交易明細(警124卷第113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24卷第49頁至第51頁)⒋被害人提出資料:⑴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124卷第54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24卷第53頁至第54頁)⑶被害人之臺灣企銀帳戶存摺封面(警124卷第53頁)⒌被告戴智軒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警124卷第97頁至第105頁;警256卷第19頁至第33頁)⒍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256卷第35頁)被害人蔡孟蓁(起訴書附表編號35)謊稱誤植成批發商,即將要扣款,需操作ATM解除謝帛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7月20日17時44分①9,012元戴智軒❶111年7月20日17時48分❶19,000元雲林縣○○鎮○○路00號彰銀虎尾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⒈被害人蔡孟蓁於111年7月20日之警詢筆錄(警124卷第55頁至第56頁)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帛燕)之歷史交易明細(警124卷第113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24卷第57頁至第59頁)⒋被害人提出資料: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24卷第61頁)⒌被告戴智軒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警124卷第97頁至第105頁;警256卷第19頁至第33頁)⒍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256卷第35頁)告訴人曾志仁(起訴書附表編號36)謊稱會員設定錯誤,將扣款,需操作ATM解除謝帛燕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7月20日19時56分①29,985元戴智軒❶111年7月20日20時2分❷111年7月20日20時4分❸111年7月20日20時22分❹111年7月20日20時24分❺111年7月20日20時27分❶30,000元❷29,000元❸20,000元❹10,000元❺30,900元⑴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萊爾富若瑟⑵雲林縣○○鎮○○路000號虎尾圓環郵局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7月20日20時1分②29,985元③111年7月20日20時20分③30,000元④111年7月20日20時24分④30,000元⒈告訴人曾志仁於111年7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124卷第63頁至第64頁)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帛燕)之歷史交易明細(警124卷第111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24卷第65頁至第69頁)⒋告訴人提出資料:⑴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24卷第71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24卷第72頁)⒌被告戴智軒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警124卷第97頁至第105頁;警256卷第19頁至第33頁)⒍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256卷第35頁)告訴人徐紫綺(起訴書附表編號37)謊稱誤植成高級會員,即將要扣款,需操作網路郵局解除謝帛燕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7月20日20時32分①30,001元戴智軒❶111年7月20日20時46分❷111年7月20日20時47分❶20,000元❷10,000元雲林縣○○鎮○○路00號7-11圓真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⒈告訴人徐紫綺於111年7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124卷第73頁至第76頁)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帛燕)之歷史交易明細(警124卷第111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24卷第77頁至第81頁)⒋告訴人提出資料: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124卷第83頁)⒌被告戴智軒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警124卷第97頁至第105頁;警256卷第19頁至第33頁)⒍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256卷第35頁)告訴人王悦淳(起訴書附表編號38)謊稱誤植成高級會員,即將要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謝帛燕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7月20日21時0分①25,123元戴智軒❶111年7月20日21時05分❷111年7月20日21時06分❶20,000元❷5,000元雲林縣○○鎮○○路○段000號全家 虎尾東仁 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⒈告訴人王悦淳於111年7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124卷第85頁至第88頁)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帛燕)之歷史交易明細(警124卷第111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嘉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24卷第89頁至第93頁)⒋告訴人提出資料: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124卷第95頁)⒌被告戴智軒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警124卷第97頁至第105頁;警256卷第19頁至第33頁)⒍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256卷第35頁)被害人周彥廷(起訴書附表編號40)謊稱購物設定有誤,需以網路匯款方可解除錯誤設定余蕙玲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7月22日17時18分①49,989元戴智軒❶111年7月22日17時23分❷111年7月22日17時24分❸111年7月22日17時25分❹111年7月22日17時26分❺111年7月22日17時27分❶20,005元❷20,005元❸20,005元❹20,005元❺14,005元雲林縣○○鎮○○路000○0號西螺郵局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7月22日17時22分②44,123元⒈被害人周彥廷於111年7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第77頁至第78頁)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余蕙玲)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59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79頁至第80頁、第93頁至第94頁、第97頁)⒋被害人提出資料:⑴APP轉帳紀錄截圖(警745卷一第101頁至第102頁)⑵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745卷一第99頁至第100頁)⒌被告戴智軒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警124卷第97頁至第105頁;警256卷第19頁至第33頁)⒍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256卷第35頁)告訴人孫天心(起訴書附表編號41)謊稱誤設為團購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可解除余蕙玲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7月22日17時32分①48,123元戴智軒❶111年7月22日17時35分❷111年7月22日17時36分❸111年7月22日17時36分❶20,005元❷20,005元❸8,005元雲林縣○○鎮○○路000號西螺農會中山分部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⒈告訴人孫天心於111年7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第103頁至第103頁)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余蕙玲)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59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107頁至第108頁、第111頁至第112頁)⒋告訴人提出資料:臺幣轉帳交易紀錄截圖(警745卷一第116頁)⒌被告戴智軒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警124卷第97頁至第105頁;警256卷第19頁至第33頁)⒍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256卷第35頁)告訴人陳宥妡(起訴書附表編號42、45、50)謊稱重複刷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陳秉勛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伍家賢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哲維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7月22日20時23分①49,989元鍾紹甫❶111年7月22日20時24分❷111年7月22日20時25分❸111年7月22日20時26分❹111年7月22日20時27分❶20,005元❷20,005元❸1,005元❹9,005元雲林縣○○鎮○○路00號7-11 豐樺 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7月22日21時7分②99,989元❺111年7月22日21時14分❻111年7月22日21時15分❺60,000元❻40,000元雲林縣○○鎮○○路00000號西螺郵局③111年7月22日21時43分③25,000元❼111年7月22日21時53分❽111年7月22日21時54分❼20,000元❽5,000元雲林縣○○鎮○○路000號一銀西螺④111年7月23日00時01分④99,989元戴智軒❶111年7月23日00時36分❷111年7月23日00時37分❸111年7月23日00時38分❹111年7月23日00時38分❺111年7月23日00時39分❻111年7月23日00時44分❶20,005元❷20,005元❸20,005元❹20,005元❺19,005元❻905元雲林縣○○鎮○○路000號元大西螺⒈告訴人陳宥妡於111年7月23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第117頁至第119頁)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秉勛)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745卷二第261頁至第263頁)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伍家賢)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71頁)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哲維)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75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123頁至第125頁、第128頁、第136頁、第138頁)⒍告訴人提出資料:存款帳戶查詢截圖(警745卷一第139頁至第140頁、第142頁、第144頁)⒎被告鍾紹甫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3頁至第207頁;警136卷第13頁至第17頁;偵8489卷第21頁至第25頁)⒏被告戴智軒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警124卷第97頁至第105頁;警256卷第19頁至第33頁)⒐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256卷第35頁;警136卷第27頁)告訴人黃筠婷(起訴書附表編號43)謊稱信用卡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吳易修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7月22日21時16分①99,985元戴智軒❶111年7月22日21時21分❷111年7月22日21時22分❸111年7月22日21時23分❹111年7月22日21時40分❶60,000元❷60,000元❸3,000元❹5,005元⑴雲林縣○○鎮○○路00000號西螺郵局⑵雲林縣○○鎮○○路000號京城銀行西螺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7月22日21時17分②24,012元③111年7月22日21時36分③4,985元⒈告訴人黃筠婷於111年7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第147頁至第153頁)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易修)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745卷二第265頁至第269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155頁至第156頁、第160頁至第161頁、第183頁)⒋告訴人提出資料:⑴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745卷一第205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745卷一第207頁)⒌被告戴智軒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警124卷第97頁至第105頁;警256卷第19頁至第33頁)⒍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256卷第35頁)被害人張慶任(起訴書附表編號47)謊稱訂單誤設,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劉哲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7月22日22時13分①22,018元戴智軒❶111年7月22日22時17分❶22,000元雲林縣○○鎮○○路000號一銀西螺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⒈被害人張慶任於111年7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第213頁至第214頁)⒉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哲維)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73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215頁至第219頁)⒋被害人提出資料:⑴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745卷一第221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745卷一第222頁至第223頁)⒌被告戴智軒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警124卷第97頁至第105頁;警256卷第19頁至第33頁)⒍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256卷第35頁)被害人陳冠衡(起訴書附表編號49)謊稱誤設為經銷商,將每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劉哲維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7月22日22時20分①99,983元戴智軒❶111年7月22日22時28分❷111年7月22日22時28分❸111年7月22日22時29分❹111年7月22日22時30分❺111年7月22日22時30分❶20,005元❷20,005元❸20,005元❹20,005元❺20,005元雲林縣○○鎮○○路000號元大西螺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⒈被害人陳冠衡於111年7月23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第225頁至第226頁)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哲維)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75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227頁至第229頁、第233頁)⒋被害人提出資料:⑴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警745卷一第238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745卷一第237頁)⒌被告戴智軒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警124卷第97頁至第105頁;警256卷第19頁至第33頁)⒍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256卷第35頁)告訴人呂益辰(起訴書附表編號51、55)謊稱誤刷信用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 陳守誠 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冠豪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8月2日19時10分①49,983元戴智軒❶111年8月2日19時13分❷111年8月2日19時14分❸111年8月2日19時15分❹111年8月2日19時16分❺111年8月2日19時16分❻111年8月2日19時52分❶20,000元❷20,000元❸20,000元❹20,000元❺20,000元❻17,005元⑴雲林縣○○鎮○○路000號元大西螺⑵雲林縣○○鎮○○路000號一銀西螺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8月2日19時13分②49,983元③111年8月2日19時47分③7,123元⒈告訴人呂益辰於111年8月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第241頁至第243頁)⒉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守誠)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77頁)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冠豪)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81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745卷一第245頁至第248頁)⒌告訴人提出資料:⑴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745卷一第255頁至第256頁)⑵告訴人提出之手機通話明細截圖(警745卷一第260頁至第262頁)⒍被告戴智軒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警124卷第97頁至第105頁;警256卷第19頁至第33頁)⒎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256卷第35頁)被害人張子牧(起訴書附表編號53)謊稱重複下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陳冠豪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8月2日19時20分①49,987元戴智軒❶111年8月2日19時23分❷111年8月2日19時23分❸111年8月2日19時24分❹111年8月2日19時25分❺111年8月2日19時25分❻111年8月2日19時39分❼111年8月2日19時40分❽111年8月2日19時40分❶20,005元❷20,005元❸20,005元❹20,005元❺20,005元❻20,005元❼20,005元❽9,005元⑴雲林縣○○鎮○○路000號元大西螺⑵雲林縣○○鎮○○路000號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8月2日19時22分②49,989元③111年8月2日19時31分③49,987元⒈被害人張子牧於111年8月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第263頁至第264頁)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冠豪)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745卷二第279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265頁至第269頁)⒋被害人提出資料: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745卷一第271頁)⒌被告戴智軒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警124卷第97頁至第105頁;警256卷第19頁至第33頁)⒍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256卷第35頁)告訴人李元丞(起訴書附表編號54、62)謊稱訂房有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退款陳冠豪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森源之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8月2日19時43分①49,987元戴智軒❶111年8月2日19時50分❷111年8月2日19時51分❶20,005元❷20,005元⑴雲林縣○○鎮○○路000號一銀西螺⑵雲林縣○○鎮○○路000號元大西螺⑶雲林縣○○鎮○○路000○0號西螺郵局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8月2日21時19分②49,123元❸111年8月2日21時24分❹111年8月2日21時25分❺111年8月2日21時26分❸20,005元❹20,005元❺9,005元③111年8月3日00時20分③99,987元❻111年8月3日00時23分❼111年8月3日00時24分❽111年8月3日00時24分❾111年8月3日00時25分❿111年8月3日00時26分❻20,005元❼20,005元❽20,005元❾20,005元❿20,005元⒈告訴人李元丞於111年8月3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第273頁至第278頁)⒉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冠豪)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81頁)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森源)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85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745卷一第279頁、第283頁、第288頁至第289頁)⒌告訴人提出資料:切結書(警745卷一第297頁、第302頁、第304頁)⒍被告戴智軒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警124卷第97頁至第105頁;警256卷第19頁至第33頁)⒎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256卷第35頁)告訴人胡加宏(起訴書附表編號56、58、60)謊稱誤刷卡訂房,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陳冠豪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淑慧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8月2日19時58分①42,010元戴智軒❶111年8月2日20時3分❷111年8月2日20時4分❸111年8月2日20時5分❶20,005元❷20,005元❸2,105元雲林縣○○鎮○○路000號元大西螺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8月2日20時18分②45,581元❹111年8月2日20時23分❹47,000元③111年8月2日20時48分③24,089元❺111年8月2日20時50分❻111年8月2日20時51分❺20,005元❻4,005元⒈告訴人胡加宏於111年8月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第309頁至第312頁)⒉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冠豪)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81頁)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金淑慧)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745卷二第283頁至第284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蘇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313頁至第319頁)⒌告訴人提出資料:臺幣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745卷一第321頁)⒍被告戴智軒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警124卷第97頁至第105頁;警256卷第19頁至第33頁)⒎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256卷第35頁)告訴人高大鈞(起訴書附表編號59)謊稱消費誤遭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金淑慧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8月2日20時39分①49,986元戴智軒❶111年8月2日20時41分❷111年8月2日20時41分❸111年8月2日20時42分❹111年8月2日20時43分❺111年8月2日20時44分❶20,005元❷20,005元❸11,005元❹20,005元❺8,005元雲林縣○○鎮○○路000號元大西螺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8月2日20時42分②27,909元⒈告訴人高大鈞於111年8月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第323頁至第324頁)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金淑慧)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745卷二第283頁至第284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325頁至第327頁)⒋告訴人提出資料: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745卷一第329頁至第330頁)⒌被告戴智軒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警124卷第97頁至第105頁;警256卷第19頁至第33頁)⒍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256卷第35頁)被害人劉乙辰(起訴書附表編號61、63、66)謊稱訂單誤設,需操作匯款方可解除重複之訂單楊森源之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詠傑之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8月2日20時53分①49,987元戴智軒❶111年8月2日21時00分❷111年8月2日21時00分❸111年8月2日21時01分❹111年8月2日21時02分❺111年8月2日21時02分❶20,005元❷20,005元❸20,005元❹20,005元❺20,005元雲林縣○○鎮○○路000號元大西螺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8月2日20時55分②49,987元③111年8月3日00時24分③29,985元❻111年8月3日00時28分❼111年8月3日00時28分❽111年8月3日01時15分❻20,005元❼10,005元❽20,005元⑴雲林縣○○鎮○○路000號西螺農會中山分部⑵雲林縣○○鎮○○路000號元大西螺④111年8月3日01時11分④19,985元⑤111年8月3日01時08分⑤29,985元❾111年8月3日01時16分❿111年8月3日01時16分❾20,005元❿10,005元雲林縣○○鎮○○路000號元大西螺⒈被害人劉乙辰於111年8月3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一第331頁至第332頁)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森源)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85頁)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詠傑)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87頁)⒋被告戴智軒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警124卷第97頁至第105頁;警256卷第19頁至第33頁)⒌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256卷第35頁)告訴人陳俊翰(起訴書附表編號64)謊稱誤設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蔡詠傑之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8月2日21時50分①50,000元戴智軒❶111年8月2日21時57分❷111年8月2日21時57分❸111年8月2日21時58分❹111年8月2日21時59分❺111年8月2日21時59分❻111年8月2日22時00分❶20,005元❷20,005元❸20,005元❹20,005元❺20,005元❻17,005元雲林縣○○鎮○○路000號元大西螺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8月2日21時52分②50,000元③111年8月2日21時55分③17,068元⒈告訴人陳俊翰於111年8月3日之第一次警詢筆錄(警745卷二第5頁至第7頁)⒉告訴人陳俊翰於111年8月3日之第二次警詢筆錄(警745卷二第9頁至第10頁)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詠傑)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87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二第11頁至第14頁、第33頁)⒌告訴人提出資料:⑴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745卷二第39頁)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42頁至第43頁)⑶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745卷二第41頁)⒍被告戴智軒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警124卷第97頁至第105頁;警256卷第19頁至第33頁)⒎查獲車手現場照片(警256卷第35頁)被害人沈品琦(起訴書附表編號69)謊稱訂房系統錯誤,需刷退並以網路轉帳方式解除吳浩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8月4日17時52分①37,123元陳政輝❶111年8月4日17時59分❷111年8月4日17時59分❶30,000元❷7,000元雲林縣○○鎮○○路00號一銀虎尾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陳政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⒈被害人沈品琦於111年8月4日之警詢筆錄(警369卷第13頁至第15頁)⒉被害人沈品琦於111年8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369卷第17頁至第19頁)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浩華)之歷史交易明細(警369卷第81頁)⒋被告陳政輝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其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33頁至第241頁;警369卷第71頁至第75頁;偵7319卷第65頁)⒌111年8月24日偵查庭後拍攝之被告陳政輝照片(偵7319卷第95頁至第97頁)告訴人許偉皓(起訴書附表編號70)謊稱誤用多筆訂單訂房,需操作ATM解除吳浩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8月4日18時25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7時30分)①29,98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9,996元)陳政輝❶111年8月4日18時33分❷111年8月4日18時34分❶20,000元❷10,000元雲林縣○○鎮○○路000號7-11晟泰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陳政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⒈告訴人許偉皓於111年8月5日之警詢筆錄(警369卷第29頁至第31頁)⒉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浩華)之歷史交易明細(警369卷第81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69卷第33頁至第35頁)⒋告訴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警369卷第37頁至第38頁)⒌被告陳政輝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其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33頁至第241頁;警369卷第71頁至第75頁;偵7319卷第65頁)⒍111年8月24日偵查庭後拍攝之被告陳政輝照片(偵7319卷第95頁至第97頁)告訴人吳育如(起訴書附表編號72)謊稱重複扣款,需操作ATM解除吳浩華之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8月4日20時33分①12,384元陳政輝❶111年8月4日20時40分❶20,005元雲林縣○○鎮○○路00號 日盛虎尾 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陳政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⒈告訴人吳育如於111年8月5日之警詢筆錄(警369卷第39頁至第42頁)⒉告訴人吳育如於111年8月6日之警詢筆錄(警369卷第43頁至第45頁)⒊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浩華)之歷史交易明細(警369卷第83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69卷第47頁至第51頁)⒌告訴人提出資料:⑴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369卷第54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369卷第53頁)⒍被告陳政輝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其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33頁至第241頁;警369卷第71頁至第75頁;偵7319卷第65頁)⒎111年8月24日偵查庭後拍攝之被告陳政輝照片(偵7319卷第95頁至第97頁)告訴人黃雅琪(起訴書附表編號75)謊稱因系統錯誤,會自動扣款,需依指示匯款以解除分期付款曹麗芳之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8月6日20時09分①49,986元陳政輝❶111年8月6日20時11分❷111年8月6日20時12分❸111年8月6日20時13分❶20,000元❷20,005元❸10,005元雲林縣○○鎮○○路000號7-11七崁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陳政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⒈告訴人黃雅琪於111年8月6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二第57頁至第59頁)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曹麗芳)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89頁至第290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745卷二第61頁至第62頁、第64頁)⒋告訴人提出資料: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72頁)⒌被告陳政輝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其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33頁至第241頁;警369卷第71頁至第75頁;偵7319卷第65頁)⒍111年8月24日偵查庭後拍攝之被告陳政輝照片(偵7319卷第95頁至第97頁)被害人陳怡雯(起訴書附表編號76)謹稱昇級金卡會員需消費,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曹麗芳之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8月6日20時20分①9,999元陳政輝❶111年8月6日20時28分❷111年8月6日20時29分❶20,000元❷10,005元雲林縣○○鎮○○路000號7-11七崁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陳政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8月6日20時25分②9,985元③111年8月6日20時26分③9,989元⒈被害人陳怡雯於111年8月7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二第75頁至第77頁)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曹麗芳)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89頁至第290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二第79頁至第82頁、第90頁)⒋被害人提出資料:網購購買證明、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745卷二第95頁至第96頁)⒌被告陳政輝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其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33頁至第241頁;警369卷第71頁至第75頁;偵7319卷第65頁)⒍111年8月24日偵查庭後拍攝之被告陳政輝照片(偵7319卷第95頁至第97頁)告訴人葉柏頤(起訴書附表編號78)謊稱遭重複報名,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黃瑞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8月11日18時22分①49,986元陳政輝❶111年8月11日18時26分❷111年8月11日18時27分❶60,000元❷40,000元雲林縣○○鄉○○路0號崙背郵局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陳政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8月11日18時24分②49,987元⒈告訴人葉柏頤於111年8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二第99頁至第101頁)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瑞奇)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745卷二第291頁至第293頁)⒊被告陳政輝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其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33頁至第241頁;警369卷第71頁至第75頁;偵7319卷第65頁)⒋111年8月24日偵查庭後拍攝之被告陳政輝照片(偵7319卷第95頁至第97頁)告訴人游柏毅(起訴書附表編號79、82)謊稱遭重複報名,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黃瑞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艾萍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8月11日17時51分①49,908元陳政輝❶111年8月11日17時55分❶50,000元⑴雲林縣○○鄉○○路0號崙背郵局⑵雲林縣○○鄉○○路0000號全家崙背 永昌 ⑶雲林縣○○鄉○○村○○路00號崙背鄉農會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陳政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8月11日18時11分②6,123元❷111年8月11日18時14分❷6,005元③111年8月11日19時24分③29,985元❸111年8月11日19時27分❹111年8月11日19時27分❸20,005元❹10,005元⒈告訴人游柏毅於111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二第115頁至第118頁)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瑞奇)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745卷二第291頁至第293頁)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艾萍)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745卷二第295頁至第296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二第103頁至第106頁、第109頁)⒌告訴人提出資料:臺幣活存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745卷二第113頁)⒍被告陳政輝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其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33頁至第241頁;警369卷第71頁至第75頁;偵7319卷第65頁)⒎111年8月24日偵查庭後拍攝之被告陳政輝照片(偵7319卷第95頁至第97頁)告訴人賴峻弘(起訴書附表編號81)謊稱誤遭報名其他路跑比赛,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李艾萍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8月11日17時44分①24,123元陳政輝❶111年8月11日17時47分❷111年8月11日17時48分❸111年8月11日17時49分❶20,005元❷20,005元❸13,005元雲林縣○○鄉○○路0000號全家崙背永昌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陳政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8月11日17時46分②19,029元⒈告訴人賴峻弘於111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二第137頁至第140頁)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艾萍)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745卷二第295頁至第296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二第141頁至第142頁、第145頁至第147頁)⒋被告陳政輝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其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33頁至第241頁;警369卷第71頁至第75頁;偵7319卷第65頁)⒌111年8月24日偵查庭後拍攝之被告陳政輝照片(偵7319卷第95頁至第97頁)告訴人蕭丞宏(起訴書附表編號83)謊稱誤設為VIP,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周淳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8月11日19時10分①79,983元陳政輝❶111年8月11日19時14分❷111年8月11日19時15分❶60,000元❷60,000元雲林縣○○鄉○○路0號崙背郵局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陳政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⒈告訴人蕭丞宏於111年8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二第153頁至第154頁)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淳淇)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745卷二第297頁至第298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二第155頁、第159頁、第162頁)⒋告訴人提出資料: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745卷二第164頁)⒌被告陳政輝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其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33頁至第241頁;警369卷第71頁至第75頁;偵7319卷第65頁)⒍111年8月24日偵查庭後拍攝之被告陳政輝照片(偵7319卷第95頁至第97頁)告訴人戴薇真(起訴書附表編號84)謊稱誤設為黃金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扣款周淳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8月11日19時13分①49,985元陳政輝❶111年8月11日19時16分❷111年8月11日19時24分❶10,000元❷19,000元⑴雲林縣○○鄉○○路0號崙背郵局⑵雲林縣○○鄉○○村○○路00號崙背鄉農會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陳政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8月11日19時22分②19,123元⒈告訴人戴薇真於111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卷二第165頁至第167頁)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淳淇)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745卷二第297頁至第298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二第169頁至第172頁、第177頁)⒋告訴人提出資料: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745卷二第179頁至第180頁)⒌被告陳政輝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其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33頁至第241頁;警369卷第71頁至第75頁;偵7319卷第65頁)⒍111年8月24日偵查庭後拍攝之被告陳政輝照片(偵7319卷第95頁至第97頁)告訴人洪士偉(起訴書附表編號85)謊稱訂單誤設,需操作匯款方可解除大量訂購之訂單楊淑萍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1年8月12日20時52分①49,985元陳政輝❶111年8月12日20時54分❷111年8月12日20時55分❸111年8月12日20時56分❹111年8月12日20時57分❺111年8月12日20時57分❻111年8月13日00時15分❼111年8月13日00時15分❽111年8月13日00時16分❾111年8月13日00時17分❿111年8月13日00時18分❶20,005元❷20,005元❸20,005元❹20,005元❺20,005元❻20,005元❼20,005元❽20,005元❾20,005元❿20,005元⑴雲林縣○○○○路000○0號7-11褒旺⑵雲林縣○○鎮○○路000號全家西螺 延平 李玟坤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陳政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②111年8月12日20時54分②49,985元③111年8月13日00時06分③99,985元⒈告訴人洪士偉於111年8月13日之警詢筆錄(警369卷第57頁至第60頁)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淑萍)之歷史交易明細(警745卷二第299頁《同警369卷第85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69卷第61頁至第65頁)⒋告訴人提出資料:⑴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存款交易明細截圖(警369卷第67頁至第68頁)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369卷第67頁)⒌被告陳政輝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之監視錄影暨其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233頁至第241頁;警369卷第71頁至第75頁;偵7319卷第65頁)⒍111年8月24日偵查庭後拍攝之被告陳政輝照片(偵7319卷第95頁至第97頁)附表二、被告相關前案之整理李玟坤部分編號案號判決/起訴書摘要刑度備註⒈台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6號(上訴高院審理中)《111年度偵字第44387號》❶李玟坤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❷提供帳簿之被害人: 王珮錡 、 李中維 、 王翌霖 。❸匯款之被害人: 郭乃瑀 、 李俊傑 、 王愷如 、 方迦勒 、 許薰文 、 鄭凱文 、 王霓霓 、 柳幼 、 林孟瑤 、 侯惠玲 、 黃芷珊 、 楊卉絨 。⑴共12罪:【車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⑵刑度從1年1月至1年2月不等。⑶各被害人匯款之金額,李玟坤各提領次數為1至8次不等。⑷提領時間:111年6月5日111年6月6日111年6月29日。與本案無關。⒉南投地院112年度訴字第61號(已判)《111年度偵字第6628號》❶李玟坤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❷匯款之被害人: 唐詩貽 、 呂素月 、 吳育誠 、 葉詠展 。⑴共4罪:【車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⑵刑度從1年1月至1年2月不等。⑶各被害人匯款之金額,李玟坤各提領次數為1至7次不等。⑷提領時間:111年6月14日111年6月23日。與本案無關。⒊苗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15號(已判)《111年度偵字第10104號》❶李玟坤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車手】❷匯款之被害人: 張清川 、 吳國禮 、 李情 。⑴共3罪:【車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⑵刑度各為1年1月。⑶提領時間:111年5月14日。與本案無關。⒋台中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68號、第24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24號、第396號(審理中)《111年度偵字第24506、31379、33744、36001、39102、41225、42918、43124、46041、46855、46979、49830號、43416、49532、50388、50689、5091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1413、2739號、追加111年度偵字第53066號、追加112年度偵字第8090號、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3801號、第53047、53066號、第22590號》❶匯款之被害人: 黃章傑 、 江皇武 、 謝孟峻 、 楊仁維 、 陳秀絨 、 陳慧雯 、 陳衍安 、 馬萱紜 、 羅玉芸 、 周婉萍 、 林秀英 、 王浿蓉 、 黃子芸 、 鄭弘裕 、 吳忠璟 、 林文謙 、 邱建程 、 蔡曜宇 、 陳昱如 、 葉亭廷 、 林世豪 、 蔡明倫 、 沈瀚威 、 陳冠潔 、 陳盈瑜 、HOGORDONJACKMING、 蔡育燐 、 郭哲佑 、王霓霓、 柳佑 、黃芷珊、楊卉絨、侯惠玲、 陳加祿 、林世豪、 許惠雯 、 徐敬婕 、 孫鋐修 、 陳昀蔓 、 張正毅 、 張懿寧 、 邱韋博 、 葉芳妤 、 黃登聰 、 朱美錤 、 傅咨榕 、 許至夆 、 徐曼莉 、 蔡佩紋 、 宋承鈞 、 李守致 、 鍾佳茜 、 吳俐褕 、 張嘉裕 。❷提供帳戶之被害人: 黃浩展 、 陳雅如 、 張月鳳 、 孫健勛 、 林姿瑩 、 林銘緯 、 洪瑞鴻 、 游秋芬 (審理中)與本案無關。⒌台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927、51547號、112年度偵字第424號《不起訴處分》❶提供帳戶之被害人: 賴美秀 、 徐兆宏 、 鍾家葆 、 蔡鈺瀅 、 林宏淯 。《不起訴處分》與本案無關。⒍雲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407號(審理中-安股)《112年度偵字第231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92號》❶匯款之被害人: 賴育妤 、 吳穎貞 、 吳孟儒 、 柯珮璽 、 林政一 、 劉淑華 、 陳佩伶 (審理中-安股)與本案無關。⒎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40號、第2999號❶匯款之被害人: 林叡均 、 林建銘 、 戴俊生 、 黃禮珮 、 徐瑋良 、 葉珮甄 、 鄭棠銘 、 林靖芳 、 李孟黛 、 蘇彥中 、 王奕翔 《研判偵查中》與本案無關。⒏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707、16822、18002號❶匯款之被害人: 曾姜秀怡 、 鄭雅芳 、 黃立旻 、 邱惠雯 、 陳育秋 、 黃新倫 《研判偵查中》與本案無關。陳政輝部分編號案號判決/起訴書摘要刑度備註⒈台中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68號、第24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24號、第325號(審理中)《111年度偵字第36001、31379、33744、39102、41225、41918、43124、46041、46855、46979、49830號、追加111年度偵字第47927、51547、50689、43416、49532、50388、50914、53066號、追加112年度偵字第424、1413、2739、441號、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3801、53047、53066號》❶匯款之被害人: 彭盛佳 、 方際展 、 黃欣予 、 劉佩怡 、 吳驊 、蔡明倫、 李竣皓 、劉乙辰、許至夆、 倪明正 、沈瀚威、陳冠潔、陳盈瑜、HOGORDONJACKMING、蔡育燐、郭哲佑、張正毅、張懿寧、邱韋博、葉芳妤、黃登聰、朱美錤、傅咨榕❷提供帳戶之被害人: 柯岑蓁 、 林惠琪 、賴美秀、徐兆宏、鍾家葆、蔡鈺瀅、林宏淯(審理中)與本案無關。⒉雲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407號(審理中-安股)《112年度偵字第231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92號》❶匯款之被害人:賴育妤、吳穎貞、吳孟儒、柯珮璽、林政一、劉淑華、陳佩伶(審理中-安股)與本案無關。⒊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40號、第2999號❶匯款之被害人:林叡均、林建銘、戴俊生、黃禮珮、徐瑋良、葉珮甄、鄭棠銘、林靖芳、李孟黛、蘇彥中、王奕翔《研判偵查中》與本案無關。鍾紹甫部分編號案號判決/起訴書摘要刑度備註⒈台中地院111年度訴字第2544號、112年度訴字第5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47號(已判)(取簿手)《111年度偵字第35555號、追加111年度偵字第42402號、112年度蒞追字第1號》❶鍾紹甫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❷匯款之被害人: 巫祈睿 、 徐家興 、 山本麻未 、 賴宣諭 、 鍾浚偉 ❸提供帳戶之被害人: 黃芝璇 、 梁愛苓 、 楊定康 ⑴共3罪:【取簿手】共5罪:【共犯;被害人匯款至上開取得之帳戶內】→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⑵刑度從1年2月至1年3月不等⑶取簿時間:111年7月25日。⑷其他共犯提領時間:111年7月26日。與本案無關。⒉台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1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70號(已判)(取簿手)《111年度偵字第50688號》❶鍾紹甫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❷匯款之被害人: 呂宥葶 、 李玗家 、 刁惠妹 ⑴共3罪:【取簿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⑵刑度從1年1月至1年3月不等。⑶取簿時間:111年7月25日。與本案無關。⒊苗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25號(已判)(車手)《112年度偵字第320、1087號》❶鍾紹甫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❷匯款之被害人: 吳東翰 、王奕翔、黃禮珮⑴共3罪:【車手】未定應執行刑。⑵刑度從1年1月至1年3月不等。⑶提領時間:111年7月21日。★備註:本案被告所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各罪,固可合併定應執行刑,惟被告另涉犯詐欺等數案件,一案甫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544號、112年度訴字第5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47號判處罪刑,其餘現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1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70號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3、71至80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爰不於本案判決就被告所犯數罪之各宣告刑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與本案無關。⒋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99號❶匯款之被害人:林叡均、林建銘、戴俊生、黃禮珮、徐瑋良、葉珮甄、鄭棠銘、林靖芳、李孟黛、蘇彥中、王奕翔《研判偵查中》與本案無關。戴智軒部分編號案號判決/起訴書摘要刑度備註⒈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6號(已判)《111年度偵字第9122號》❶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❷匯款之被害人: 黃秀娟 、 羅芸婕 、 嚴愛嵐 、 蘇睿凱 、 林佩君 、 詹峻嘉 、 游家銘 、 林聖達 、 林怡婷 ⑴共9罪:【車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⑵刑度從7月至9月不等。⑶各被害人匯款之金額,戴智軒各提領次數為1至6次不等。⑷提領時間:111年4月26日111年5月4日。與本案無關。⒉彰化地院112年度訴字第3號、149號(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中)《111年度偵字第15855號、追加112年度偵字第1170號》❶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❷匯款之被害人: 嚴亮晴 、 劉正雄 、 廖之綾 、 王照棻 ⑴共5罪:【車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⑵刑度從7月至9月不等。⑶各被害人匯款之金額,戴智軒各提領次數為1至6次不等。⑷提領時間:111年4月26日111年5月4日。與本案無關。⒊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893號❶匯款之被害人: 林詩妮 、吳國禮、張清川、 呂淑玲 、 宋淑華 、 鄭全強 、 李明澤 、 吳佳薇 、 陳泓翰 《研判偵查中》與本案無關。⒋苗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57號(已判)《111年度偵字第10300、10301、10561號》❶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❷匯款之被害人: 楊繼恩 、 胡藝馨 、 陳巧芸 、 呂坤易 、 林祐成 、 林佩蓉 、 葉臻 、 洪翊庭 、 廖羿琪 ⑴共9罪:【車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⑵刑度從7月至9月不等。⑶各被害人匯款之金額,戴智軒各提領次數為1至5次不等。⑷提領時間:111年6月22日111年7月12日111年7月26日與本案無關。⒌苗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345號(不受理判決)《111年度偵字第9153號》❶匯款之被害人: 歐冠汝 、 吳芸瑄 、 李竺瑾 、 王素真 (不受理判決)與本案無關。⒍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41、2642、2952、3000號❶匯款之被害人:王奕翔、 簡伯軒 、 許晏育 、 陳宏傑 、 周韋伶 、 雷庭庭 、 廖妍喬 、 王永豐 、林佩蓉、戴俊生、 張祝芬 《研判偵查中》與本案無關。⒎南投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3號《111年度偵字第5824、6408、6579、6961、8596號》❶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❷匯款之被害人: 洪苡馨 、 葉尚恩 、 張正杰 、 楊琇萍 、 王瑞華 、 柯景耀 、 王卉蓁 、 鄭子承 、 游禮仰 、 鍾毅堅 、 郭立智 、 鐘韋翔 、 趙昱珽 、 黃光宇 、 吳宜謙 、 丁小宇 、 于佳新 、 劉享諺 、 夏惠美 、 陳鴻傑 、 李明杰 、 陳玉鉛 、 高禎嬰 、 許智昊 、 林明隆 、 吳宜絃 、 許菁桉 、 王昱霖 、 蔡曉葦 、 温婉筑 《研判偵查中》與本案無關。⒏台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30號《111年度偵字第47902、48177號》❶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❷匯款之被害人: 陳玟妤 、 曹天昱 ⑴共2罪:【車手】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⑵刑度告為7月、8月。⑶各被害人匯款之金額,戴智軒各提領次數為4至8次不等。⑷提領時間:111年5月13日111年5月29日。與本案無關。⒐台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35號《111年度偵字第34579、36988、39071、44822號、112年度偵字第362、3807、8092號、112年度偵字第17524號》❶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❷匯款之被害人: 劉晏禎 、 黃湧智 、 陸怡文 、 張玉玟 、 陳冠霖 、 陳巧于 、 周一德 、 劉益丞 、 孫尉鐘 、 陳冠萱 、 陳盈仕 、 陳靜慧 、 洪玉庭 、 陳昱昌 、 劉昀瑄 、 陳品毅 、 涂仁維 、 陳麗萍 、林○○、 黃士哲 、 林家蓁 、 李雅靜 、 梁晟 、 葉于瑄 、張清川、吳國禮、 呂淑鈴 、陳泓翰、李明澤、吳佳薇、陳品毅、 吳藝珊 、 黃政傑 、 陳亮宇 、 唐敦豪 、刁惠妹、 郝芸萱 、 張云馨 ⑴共22罪:【取簿手】、【車手】、【共犯】未定應執行刑。⑵刑度為6月至1年4月不等。⑶取簿時間:111年4月3日111年6月10日111年6月22日111年7月17日。⑷提領時間:111年6月10日111年7月26日。★備註:被告另有其他詐欺案件繫屬法院審理中或甫經判決,故宜待被告所犯數罪均確定後,於執行時再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以妥適保障被告定刑之聽審權,並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爰不予定其應執行刑。與本案無關。⒑台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524號(不起訴處分)❶匯款之被害人: 翁啟南 、 陳君仁 、 黃瑞珠 (不起訴處分)與本案無關。⒒台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988、44822、50831號(不起訴處分)❶提供帳戶之被害人: 鄭香星 、 林東達 、 張詠琪 、 李柏翰 、 林芝瑈 、 李曉嵐 (不起訴處分)與本案無關。⒓台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審理中)《111年度偵字第37617、41110、41139、41410、43163、44844、45320號、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7524號、第34579號)❶匯款之被害人:李明杰、 黃詩雯 、羅玉芸、周婉萍、 陳伯定 、 胡仁琳 ( 胡佳淋 )、 何宛亭 、 陳宗琦 、 魏伊亭 、 楊雅媛 、 薛永翰 、 吳曉彬 、羅玉芸、 蔡耀賢 、 黎聚娟 、 姜信銨 、 江俊緯 、 王津如 、 薛詠翰 、吳曉彬(審理中)與本案無關。⒔台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617、41110、41410、43163號(不起訴處分)❶提供帳戶之被害人:陳國中、 莊庭軒 、 楊媛婷 、 謝佳霖 (不起訴處分)與本案無關。⒕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12號(不起訴處分書)❶匯款之被害人: 吳佩璇 (不起訴處分)與本案無關。附表三、被告犯罪所得編號告訴人/被害人提領/收水時間提領/收水金額(新臺幣)被告犯罪所得1彭耀慶、許明瑾、張郁琳、程怡親、莊立仁、沈育萱、秦美珠、徐誌晟、111年6月25日、6月26日3,761,475元(自承報酬為收水金額2%)(四捨五入)李玟坤未扣案之不法所得7萬5,230元。2巫佳錚、吳東蔚、彭耀慶、呂奕賢、葉子伶、何宥佐、蕭妤珮、蔡孟蓁、曾志仁、徐紫綺、王悦淳、周彥廷、孫天心、陳宥妡、黃筠婷、張慶任、陳冠衡、呂益辰、張子牧、李元丞、胡加宏、高大鈞、劉乙辰、陳俊翰111年4月28日、7月20日、7月22日、7月23日、8月2日、8月3日1,791,225元(自承1天報酬3,000,做6天)戴智軒未扣案之不法所得1萬8,000元。3王寯硯、翁千晴、陳宥妡、卓宥語111年7月20日、7月22日598,995元(自承報酬為提領金額3%)(四捨五入)鍾紹甫未扣案之不法所得1萬7,970元。4沈品琦、許偉皓、吳育如、黃雅琪、陳怡雯、葉柏頤、游柏毅、賴峻弘、蕭丞宏、戴薇真、洪士偉111年8月4日、8月6日、8月11日、8月12日、8月13日755,100元(自承報酬為提領金額2%)陳政輝未扣案之不法所得1萬5,1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