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倪志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倪志堯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倪志堯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7月3日凌晨5時25分│106年8月30日│106年8月31日│││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638號│毒偵字第4210號│毒偵字第421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32號│107年度簡字第384號│107年度簡字第3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26日│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32號│107年度簡字第384號│107年度簡字第384號││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30日│107年5月7日│107年5月7日│├─┴────┼─────────────┴─────────────┴─────────────┤│備註│編號1至6之罪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5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月確定(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更字第5434號)│└──────┴─────────────────────────────────────────┘┌──────┬─────────────┬─────────────┬─────────────┐│編號│4.│5.│6.│├──────┼─────────────┼─────────────┼─────────────┤│罪名│過失傷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6月12日│107年3月13日│①106年6月5日│││││②106年7月13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緝字第291號│毒偵字第1683號│偵緝字第17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453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482號│107年度簡字第11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9日│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453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482號│107年度簡字第1135號││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25日│107年9月25日│├─┴────┼─────────────┴─────────────┴─────────────┤│備註│編號1至6之罪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5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月確定(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更字第5434號)│└──────┴─────────────────────────────────────────┘┌──────┬─────────────┬─────────────┬─────────────┐│編號│7.│8.│9.│├──────┼─────────────┼─────────────┼─────────────┤│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2月22日│107年2月6日│106年7月28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470號│毒偵字第1772號│毒偵緝字第65、6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308號│107年度易字第1604號│107年度易字第9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19日│107年7月26日│107年11月1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308號│107年度易字第1604號│107年度易字第926號││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19日│107年2月26日│107年12月17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8│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7│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76│││318號│784號│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