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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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差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9,19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