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6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經緩起訴處分結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執聲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電子遊戲機台陸台(含IC板片陸塊)及機台內代幣壹佰參拾柒枚、遙控器貳個,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經檢察官以92年度偵字第25576號為緩起訴處分,本件扣押之如附表所示電子遊戲機台6台(含IC板片6塊)及機台內現金代幣137枚、遙控器2個,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供承在卷,本案亦經緩起訴處分期滿簽結,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上情與卷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2年度偵字第25576號為緩起訴處分書、扣押物品清單等互核相符,應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進遠附表:
娛樂類電子遊戲機「大笨象」、「超級金龍鳳」、「劍龍」、「超級魔法球」、「大舞台」、「滿貫大亨」各壹台(各含IC板片壹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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