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罪,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以98年度簡字第836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10號)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於98年4月27日確定在案。
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8年10月13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9年4月29日,以99年度易字第3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99年5月24日判決確定,業已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又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係於本院98年度簡字第836號判決宣告之緩刑期內更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有前開各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係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前揭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檢察官亦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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